有害信息原则与网络原则并不冲突。任何国家均没有绝对的网络,其的网络均受到法律。因此,网络参与立法既要注意网络参与者的,同时也要对有害的网络参与信息加以或。但是对网络参与有害信息的内涵界定需要非常谨慎,因为如果界定的范围过大,就会损害网络原则,而如果界定的范围过小,就会使有害信息的立法目的落空,因此立法要慎重地合理划定有害信息与无害信息的界限。
适度管制原则
随着互联网的出现,一些负面的行为,如在网上祖国、等违法行为也随之而来,它们让人们感受到了网络带来的负面影响。为减少网络的负作用,最可行的方法就是对网络参与行为实施适度管制。
第一,网络参与的无序性、非等消极特点决定了有必要对网络参与实施科学而合理的管制。有序而适度的参与是网络发展的基本目标,也是现代文明的根本要求。在网络社会中,可以选择多种参与方式,再加上网络控制的难度较大,极易可能使网络参与的要求超越当前国家与经济的发展水平,对体系稳定形成新的挑战。同时,网络的虚拟性加上网络参与人数多、网络结构复杂决定了对网络的管理困难。由于网络信息的交流和传递是在和缺少管制下进行的,任何人都可追逐极端的个人,任意发表言论、进行活动,因此网络参与中容易出现网民大量的“非”参与行为。上述网络参与的无序且非特点容易导致社会的认同危机,易引发社会,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有必要对网络参与实施科学而合理的管制。
第二,需要通过适度管制消除网络空间信息资源在不同网络参与主体间的不平等分配带来的负面影响。网络空间信息资源在不同网络参与主体间是不平等分配的,能够左右网络信息资源分配获取的“信息强者”往往侵害处于弱势地位的广大网民的信息,此种现状决定了有必要在网络空间中实施管制。通过管制规范“信息强者”的行为,使其网络行为能合理,注意“信息弱者”的利益,实现网民参与权由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的嬗变,从而最大限度实现网民间平等的观点交流,实现对话平等,促进网络的发展。
对网络的管制不能“为管制而管制”,网络需要适度而有效的管制,而不是过度的管制。网络管制需要标准和限度,需要遵循适度原则,把握好管制力度。网络管制过弱会使网络处于无状态而损害社会利益,而网络管制过强会网民参与的活力与热情,同样也会损害国家与社会利益。因此,进行网络管制时必须平衡国家、集体与个人三方面的利益,把握好网络管制的尺度、力度与具体措施,应以既可防止网络违法行为、又不至于侵害网民参与为标准。在国家干预适度原则中,“适度”是一个高度抽象的、弹性的标准,需要立法者高度重视与谨慎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