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摘要】网络时代的都依法享有网络参与权。要促进网络参与的发展,就需将网络参与行为化,以实现对网络参与的规范与保障。网络参与化的基本原则包括:依法保障网络参原则、网络原则、依法参与原则、有害信息原则、适度管制原则,这些原则为网络参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救济提供了基本的价值判断准则。
【关键词】网络参与保障基本原则
【中图分类号】F328 【文献标识码】A
网络参与主要是指在网络时代,发生在网络空间,目标指向现实社会体系,并以网络为载体和途径参与社会生活的一切行为,特指利用互联网进行网络选举、网络对话和讨论,与政党、人士和进行接触以及网络动员等一系列参与活动。①网络时代的每个都依法享有网络参与权,而要促进网络参与的发展,就必需对网络参与进行化,这涉及到参与化建设的必然性与原则、具体措施等诸多问题。本文主要探讨网络参与化的基本原则。
依法保障网络参原则
广泛的参与体现了参与式的要求,可以促使公务人员按照约束自己的行为,有助于公共政策的性,实现决策的科学化和化,因此参与是现代的核心与基础。要实现参与,就要在法律上赋予参与权。参与权是一项基本,是指通过国家创造的各种途径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参与权是一类的总称,主要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担任权、参加听证、参与调查、提出意见、权等等。②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有必要对参与权的新形式即的网络参作出规范与保障。保障网络参与权的必要性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体现了的原则。我国《》第二条:“中华人民国的一切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的机关是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障网络参与权的行使,就是落实的原则。二是文明建设的应有之意。我国2004年修正案提出推动文明的发展,而现代文明的本质特征包括了广泛、自觉的参与。建设是文明的重要内容之一,参与权作为一项基本,在促进文明建设的历程中,将发挥重要作用。在网民激增与公识的今天,网络参与权作为参与权的新形式必然要受到高度重视。
为加强对网络参政的,应完善参与权法律法规保障的不足之处。现行法律有关参与权保障的不足之处较多,如并没有集中、明确地参与权,在有关参与的条文明确性方面,的尚显不足:
《》第四十一条对于任何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和的,但该条没有明确提出和的时间是在和人员的行为实施之前、之中还是之后,因为这种、若仅在行为实施之后提出,就仅仅起到事后监督作用,不能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