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同行业或对标企业平均值;2013年净利润同比增长18.52%,高于激励计划所设定的考
增长率不低于18%,且不低于同行业或对标企核指标和同行业平均值;公司2013年扣除非
业平均值。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
8.45%,高于股权激励计划所设定的8%的考核
指标和同行业平均值,均满足行权条件。
5、等待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授予日前三个会计年度2009年至2011年归
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平均利润为4906.56万元;
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授予日前三个会计年度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
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平均净利润为
4803.22万元。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待期2012
年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上市公
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别
为7048.43万元和7018万元;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等待期2013年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的净利润为别为8665.67万元和8317.67
万元,均高于授予日前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
水平且不为负,满足行权条件。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行权符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
三、本次行权目前阶段已履行的程序
1、2014年11月26日,钢研高纳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行权价格及
行权数量的议案》、《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期权第一期可行权的议案》。
2、2014年11月26日,钢研高纳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
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一期可行
权的议案》。
3、钢研高纳董事出具了《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关
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意见》。
4、钢研高纳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了《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四、关于本次行权的信息披露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就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钢研高纳已按《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
务。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行权符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本次行权尚需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行权确认的相关手续。
(本页无正文,为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有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市海润律师事务所(盖章)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刘文艳:
袁学良:姚方方: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