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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论文钢研高纳(300034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5-02-25 20:59:03

      量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钢研高纳对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的股票期权数量及行

      权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钢研高纳章程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

      (二)、激励对象及其行权数量

      根据钢研高纳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钢研高纳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一期可行权的议案》,钢研高纳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48名激励对象第一期可行权股票期

      权数量共241.493万份,行权价格为9.653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及

      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如下:

      授予额度占授予占总股本

      序号姓名职务

      (万股)总量比例比例

      1赵明汉副董事长8.5953.559%0.027%

      2尹法杰董事、总经理7.3823.057%0.023%

      3张继董事、副总经理7.3823.057%0.023%

      4马章林副总经理7.3823.057%0.023%

      5许洪贵副总经理7.3823.057%0.023%

      6邵冲副总经理5.7532.382%0.018%

      中层、核心人员(合计42人)197.61781.831%0.623%

      合计共48人241.493100.00%0.760%

      二、行权条件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及钢研高纳提供的资料,本所律

      师对于本次行权的行权条件进行了核查。

      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设定的行权条件是否满足行权条件的说明

      1、根据公司薪酬与绩效考核相关管理办法,激励对象绩效考核均达到考核要求,满足行

      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达标权条件

      2、钢研高纳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条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

      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不得实行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条件。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或宣

      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

      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4、2013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且不低公司2013年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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