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
2、本所已严格履行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钢研高
纳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获授份额、行权时间安排等进行了核查,法律意
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依赖于有关部门、钢研高纳或者其他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件出具
法律意见。
4、本所仅就与本次行权有关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有关其他专业事项依
赖于其他专业机构出具的意见。
5、本所已得到钢研高纳,即钢研高纳已提供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必须的原始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并其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真实、完整、有效,且无隐瞒、虚假或之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钢研高纳本次行权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
同其他材料一同,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钢研高纳为本次行权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规范和勤勉尽责的,对钢
研高纳《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次行权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激励对象及其可行权数量
(一)、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调整
(1)根据钢研高纳提供的资料,公司于2014年6月19日实施了2013年度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权益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该权益分配
方案实施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股票期权总数量调整为731.805
万份。
(2)根据钢研高纳提供的资料,公司于2012年12月26日后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共实施了两次现金分红:2012年度利润分配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
现金1.6元(含税),已于2013年6月17日实施完毕,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01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已于2014年6月19日实施完毕,
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1.6元(含税),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5股。上
述权益分配方案实施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调
整为9.653元。
(3)2014年11月2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行权价格及行权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