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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互联网金融为法律人带来机遇和挑战2014年12月19日星期五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4-12-19 13:58:21

      一是分业监管如何应对互联网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互联网金融并非都是“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主管机构”的“三无”行业。“以余额宝为例,它有无缝连接的三段,每一段都有法律规范:第一段是支付宝,受央行规范;第二、第三段是到货币基金、跟商业银行签署存款协议,分别有证监会、银监会监管。”我国现行《商业银行法》于1995年5月通过,2003年12月曾进行过一次修订,现已严重滞后,特别是以法律形式确立的分业监管模式已经严重滞后于商业银行跨业创新实践。互联网金融是在大数据、互联网、云计算等技术上开发出的金融创新产品,如果金融监管仍然采用“铁,各管一段”的做法,恐怕难以适应互联网金融业务一体化的发展趋势。

      二是中央金融监管如何应对互联网金融见缝插针式的投融资方式。金融监管权是一种特殊的公共,金融监管权具体表现为一行三会采用实体性垂直管理的模式,即金融监管部门自上而下组成的垂直管理体系,依法实施金融监管,不受地方的。地方无金融监管权,也不设金融监管部门。然而,“民间金融主要在地方,人家在村里、县里搞集资,中央的监管机构怎么能把这事监管好?”民间金融不是正规的交易机构,交易也不是正规金融品种。但互联网金融依赖技术将资金流向民间小微企业,按现行法律,监管机构没有监管民间金融的,更难以对自发产生的互联网金融行为进行监管。

      三是参与者的金融安全和交易安全如何保障。(1)金融安全得靠法律设置安全港加以保障。学者们也呼吁,互联网平台不能成为非法集资、吸收存款的工具。考虑到中小企业和社会群体的合理需求,监管者可通过颁布安全港规则的形式,划定的边界,引导互联网业界采取合理和适当的商业模式,将明显触及犯罪底线的模式排除在外,投资者和借款人的。(2)信息共享与金融隐私权之间的平衡。进入了互联网时代,人们将很难再离开网络,但与此同时,我们也正受到日益严重的来自网络的安全,诸如网络的数据窃贼、黑客的、病毒发布者,甚至系统内部的泄密者等。有专家指出,互联网金融最大的问题是外网安全问题。“这个暂时解决不了,将来能否解决得好,直接影响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好坏。”而这个问题的核心是一个法律问题,即在大数据信息共享和金融隐私权之间如何达到平衡,这需要大量案例出来,实务和理论对接,深入进行研究。(3)推动互联网金融为建设社会信用机制做贡献。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诚信体系不健全一直是中国金融业发展面临的最题,尤其是进入网络时代以后,面临的挑战性更大。阿里巴巴不仅是探讨了一种商业的模式,而且通过支付宝平台,通过冲钻、冲冠、货到付款等信用机制的设置,在诚信建设方面也做了非常好的尝试。由于掌握着天文数字的消费者行为和金融支付数据,在信用判断和信息控制方面甚至比传统银行更准确。这些问题都值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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