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上海声音独家专访上海市第五届优秀中青年家、上海交通大学凯原院教授许多奇。她认为,互联网金融给法律人带来了更多的机遇和挑战,要站在规制整个金融秩序和控制系统性风险的高度来审视这些问题。
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形成海啸不是偶然的,它是普惠金融国家战略、金融化浪潮和互联网技术勃兴三点汇聚的产物,格外举世瞩目。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普惠金融”第一次正式写的决议,普惠制金融和金融公平随之兴起。近几年来,我国逐渐改变金融政策,多元化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的出现,给予金融政策相一致的金融法律制度造成了极大冲击。
我国传统的金融结构以大银行为主,大银行资金动员和配置能力强,技术雄厚,网点多,但它们的融资对象主要是大型国有企业,而面向城市和农村低收入群体的小额信贷机构数量较少,农村金融网点少,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仍很突出;金融产品单一,技术落后,风险和成本高。发展普惠金融大政方针的实质是提高对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的覆盖面和渗透率,而互联网技术为落实普惠金融战略提供了契机。所谓“普”,即普之城乡。
互联网能够在全国形成布局网点规模最大、触及边远客户群的金融服务网络。所谓“惠”,即惠之于民。互联网技术能够撮合小额融资方和投资方之间的需求,使得金融不再是国有大型企业的专有品,它通过不同渠道,甚至毛细管道将资金运输到最需要的地方,促进不同层次实业的发展,满足金融消费者的多种需求。
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金融创新和规制解除已成为全球金融化、一体化的发展趋势。英国、日本为拓展其商业银行发展空间,增强本国金融业竞争力,纷纷通过“大爆炸式”变法,放松对银行业的法律管制。美国为确保其金融实力与竞争力,积极进行金融创新。1999年11月12日,美国《金融服务业现代化法案》正式通过,允许银行、证券、保险公司业务相互交叉,使混业经营模式从法律上正式得以确立,至此金融化已经基本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