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第三方支付法律问题。第三方支付就是一些和产品所在国家以及国外各大银行签约、并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交易支持平台。在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中,买方选购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账户进行货款支付,由第三方通知卖家货款到达、进行发货;买方检验物品后,就可以通知付款给卖家,第三方再将款项转至卖家。第三方支付与亚马逊、eBay、雅虎和谷歌等大型互联网企业同时兴起,其中知名度最高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是被译为“贝宝”的美国Paypal。我国目前获得第三方支付牌照的企业累计已有223家,其中有我们熟知的支付宝、财付通、快钱、银联、快付通、汇付天下、拉卡拉、网银在线、钱袋、盛大支付等。然而,许多基本的法律问题还未厘清,如客户“沉淀资金”的托管问题、利息收入的归属问题、与银行的合作及其风险分担问题、第三方支付的信用功能、在支付大数据基础上产生的金融创新的属性和性问题等等,都在法律领域属于灰色地带,亟待解决。
三是众筹中的法律问题。众筹融资,是通过社交网络募集资金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众筹,就是集中大家的资金、能力和渠道,为小企业、艺术家或个人进行某项活动等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众筹的兴起,源于美国的大众筹资网站Kickstarter,该网站通过搭建网络平台面对筹资,让有创造力的人可能获得他们所需要的资金,以便实现他们的梦想。它用较低成本涉猎当下金融机构无法覆盖到的金融领域,破解了传统资本市场服务小微企业力量不足的问题。2012年4月,美国通过JOBS法案,允许小企业通过众筹融资获得股权资本,这使得众筹融资替代部分传统证券业务成为可能。与热闹的P2P相对,众筹尚处于一个相对静悄悄的阶段。目前国内对公开募资的及特别容易踩到非法集资的红线使得众筹的股权制在国内发展缓慢,很难在国内做大做强,短期内对金融业和企业融资的影响非常有限。
互联网金融为法律人带来的挑战不限于上述三个领域。上述领域的研究其实还远远不够。如互联网并购中的法律问题、支付平台对于银行业带来的潜在风险及其控制、行动支付工具带来的金融扩展当中的法律问题、网络交易安排消费者保律问题、线上基金交易监管、线上理财法律问题、互联网保险法律问题、互联网金融争端解决机制等等都值得我们研究。
理论与实践对接,形成一种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
在我国金融行业依然处于金融与分业监管的大形势之下,互联网金融就是在夹缝中存,求发展的产物。法律人要想对互联网金融作出贡献,起码有以下几个基本的金融法问题需要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