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前提下,即使受到互联网金融浪潮的冲击,混业金融监管框架依然可以涵盖新出现的金融创新。
同时,完善的信用机制、低廉的金融交易成本,健全的金融司法,都使得互联网金融从一开始就只是作为传统金融的补充,不可能游离于法律之外,很难形成互联网金融地震。而中国目前还处在金融分业经营阶段,银行所有的存、贷、汇功能都必须经过监管部门的严格审批。互联网金融从某种意义上是金融下的创新产物,如P2P某种程度上实现了与银行贷款相似的功能;第三方支付解决了汇款的功能;余额宝则变相实现了银行最核心的存款功能,而且突破了存款上限,极大地满足资金的利息欲求。从某种程度上互联网金融将分业经营的金融业务通过大数据信用和风险控制手段进行打通和创新,极大地满足了市场不同主体的需求,由此才会迅速点燃市场热情,吸引全球关注。
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技术进步从根本上改变了金融系统的整体结构特征,互联网金融是民间金融存、求发展的需要。在供需信息几乎完全对称、交易成本极低的条件下,互联网金融模式形成了“充分交易可能性集合”,诸如中小企业融资、民间借贷、个人投资渠道等难题就容易解决。据调查,国内某大型基金公司花了13年获得了1300万位客户,而在短短五个月的时间内,阿里巴巴与天弘基金合作的余额宝规模就超过一千亿,基金用户数达到1200万,互联网对传统金融的冲击可见一斑。2014年9月19日,阿里巴巴在纽交所挂牌上市,更是三大潮流碰到一起,互联网金融崭露头角的里程碑时刻。
新的资金融通形式在极大地促进交易效率的同时,也提出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对法律人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新的互联网金融呈现蓬勃发展态势的同时,伴随着法律地位不清、几乎没有准入门槛,缺乏行业规范和自律以及监管真空等诸多问题。不管新的监管规则是否出台,已有金融监管规则对人的心理、意识、观念、行为等的塑造及由此形成的惯性如何改变?如何协调好事先金融风险预防与事后监管之间的关系,互联网金融适度监管的度究竟在哪里?只有更好地回答这些问题,传统金融参与者才能与互联网金融参与人一起,成功地完与金融法律之间的对话。
目前中国互联网金融法律问题主要涉及三块:一是P2P平台法律问题。P2P小额信贷是一种将互联网、小额信贷等紧密联系的个人对个人的直接信贷模式。2005年3月,世界上第一个P2P借贷平台Zopa在英国伦敦成立,美国的P2P借贷企业Lending Club和Propser在2008年纳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规范后得到了长足发展。目前国内的P2P融资平台有宜信网、人人贷、拍拍贷等。通过P2P网络融资平台,借款人直接发布借款信息,出借人了解对方的身份信息、信用信息后,可以直接与借款人签署借贷合同,提供小额贷款,并能及时获知借款人的还款进度,获得投资回报。实践中,P2P平台出现了乱象丛生的问题。截止2014年10月1日,近两年P2P平台逃跑名单就高达122家,其中有的从一开始就诈骗、有的老板消失;有的经营不善、运营不善,关闭;甚至有几家经侦已经介入。在“2014互联网金融创新与发展论坛”,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首次提出P2P行业监管的“十原则”,包括“投资人与融资人都要实名登记”、“P2P机构不得以自身为投资人提供”等原则,进一步明确监管红线。在10月监管细则出台之前,也许还会迎来一个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