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CFDA应通过立法的方式来明确,CFDA对低风险的移动医疗app的监管享有量裁权(即若某移动医疗APP被认定为低风险,则CFDA有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对其进行入市前的审查批准);针对较高风险的移动医疗APP,CFDA应制定明确、具体的监管指导方案,以维持移动医疗APP市场的秩序。
其次,在规范医疗行为方面,我国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等,但并未对网上诊断的主体资格及诊断途径做出明确。因此,用户在医疗APP上获得的处方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一旦出现误诊等问题,用户将困难。我国宜借鉴美国的相关经验,通过出台相关政策和完善现行法律法规的方式,对移动医疗产业的审查、备案、医生资质、医疗纠纷处理、消费者等问题予以明确、细致的,改变移动医疗产业生长、鱼龙混杂的现状,最大程度发挥移动医疗产业的积极作用。为规范远程医疗服务,各级卫生部门和各地医院应当认真贯彻执行2014年9月国家卫计委下发的《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明确进行远程医疗必须由医疗机构对医疗机构,要求进行远程医疗的医生必须在本单位进行。远程医疗服务是一方医疗机构邀请其他医疗机构,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为本医疗机构诊疗患者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医师必须在所在医疗机构进行远程医疗。通过此,让医师一定是在所在医疗机构里进行远程医疗服务,那么,法律责任主体就是医师所在的医疗机构。
4.2明确各个监督主体的职责
“九龙治水”的监管模式肯定是行不通。所以,我们需要更加明晰各个部门的职责,职责的合和有序性,提高监督机制的效率,避免监督主体职责的重合与矛盾。CFDA应该尽快成立软件办公室(Office ofSoftware),同已有的体外诊断办公室(Office ofIn Vitro Diagnostics, OIVD)协同合作。体外诊断办公室提升了FDA在体外诊断技术方面的专业性;同理,软件办公室也可能会有相似的功效,CFDA能够贯彻落实医疗“软件”监管条例。这样一来,多方监督主体共同合作,协调一致,并且有专门负责移动医疗APP事务的相关部门,使得移动医疗市场秩序受到多方的牵制,形成有序安全的交易市场。
4.3构建专业人士资质审查机制
随着移动医疗APP的“热度”不断上升,应用程序平台中“专家”层出不穷,大多都很积极的回答咨询者的问题,但是,有不少患者发现“专家”观点常识,传统,引发了和医学专家质疑。因为移动医疗APP的依附网络的特性,它是虚拟的凭借,这些专家所说是否有科学的依据,他们的身份是否真实,不容人不怀疑。笔者认为,有关部门应该建立专家资质审查机制,只有审核合格的具有相关资质的人才可以向推广相关的知识,回答患者的提问,才有资格应用这类程序软件平台为别人进行诊治,以免,走入误区。我们无法知道给我们治病的“专家”是何许人物,因此,广大的应用者需要一个专门的机制来为他们的安全把关,通过渠道,取得在线专家的执业医师执照或者其他相关证件出示给咨询者。我们需要一个平台来在医生和患者之间建立一个真实的联系,让使用者有途径去自己的知情权,对于网络医生要严格把关,避免“滥竽充数”的现象,专家的专业性和真实性,也我们使用网络看病就医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