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公司高级法务刁云芸告诉周末记者,《》进一步明确了有效的侵权通知方式、网络服务提供者构成“知道”的考量因素、以获利为目的的删除侵权信息协议应认定无效等内容,具有极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充分考虑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模式。
“通知符合要件,网络服务商就有删除义务。但《》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要进行删除理由的判定,并未明确。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要先判由是否成立后再选择是否删除,这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把握、判断通知信息的能力提出更高要求;但如果不对理由判定,只要存在理由就删除的话,又会影响信息发布者的。”阿里巴巴相关法务负责人谈道。
网络转载边界首次划定
《》第10条明确了网络信息转载的责任构成,法院在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及其程度时,应当综合转载主体的注意义务、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等因素。
朱巍告诉记者,这是对网络转载首次划定责任边界,也是对人物(网络大V、账号)表达权的,意味着网络中有重要社会影响力的人更需要核实信息,尽更高的注意义务;但不会影响一般的表达。
也就是说,今后,不论是普通网民,还是网络大V,对于可能涉嫌他益的信息,必须要谨慎转发,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最的是行不可知而威不可测,在法律明确的界限内行事,法无即,转载时不存在,的网络表达不会受到影响。”朱巍解释道。
显然,成为转载者承担责任的核心要件,那么对于作为主观心态的如何判定呢?
“简单来说就是明知不得转还转。按照《》,判断的一个前提就是注意义务,你的注意义务越大,可能认定你的程度就越大。因此要根据影响范围、主体的性质来判断注意义务,进而确定。”姚辉谈道,“比如你是大V,你拥有那么多的粉丝,你就应当知道你这个发出去会影响多少人,你在法律义务上也应有更高的注意力。”
对于普通人的转载,朱巍表示,在国际上,转载在法体系中确实是可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的,但是如果转载时将文章内容或者标题更改,那就不是转载,而是有自己的内容,就应该承担责任。
“目前关于自侵权的案件数量并不是太突出,但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我感觉这类案件将来可能会逐渐出现较多。”姚辉表示,对于自转发责任的界定,也适用与主体的类型、影响范围和获益程度相适应的原则。
“网络水军”要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