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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论文:关于新网络侵权司法的解读_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4-10-19 16:26:32

      去年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也有相应:“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如果是在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必须实现用户实名制,是否超前了?”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对网络实名制的落实表示担忧。他认为,实现用户实名制必先夯实身份证信息准确便捷查询、手机实名、银行账户实名等基础,而目前的手机实名和账户实名存在较大漏洞,全面的实名制很难做到,如果没有相关的配套加强对个人信息的,全面实名条件下的个人信息将处于难以掌控的境地。

      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只要原告提出,网络服务提供者就必须提供相关信息。

      “鉴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本身负有的保密义务,法院还要对原告的请求作出审查和判断,最终是由法院决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需要提供发帖人的个人信息,即使法院做了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仍然有相应的抗辩理由,例如,信息已经过了保存期限,技术上无法提供。”姚辉解释道。

      民事领域避风港和红旗原则细化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行业,尤其是视频网站和搜索引擎网站有关知识产权的摩擦纠纷不断。而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避风港原则成为了网络服务提供商最常用的抗辩“法宝”。

      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这是侵权责任法中适用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判断网络侵权责任的,主要针对的是因网络而引起的对著作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的侵权行为。

      而此次,《》在第5条至第9条,对这两个原则在利用网络侵身权益案件中的适用提出了具体要求。

      “这表明司释第一次在民事领域将避风港原则和红旗规则具体化了,而过去类似的仅在知识产权领域,这代表中国民事领域的网络侵权规则体系日趋完善。”朱巍谈道。

      比如,针对网络服务提供商是否“及时”屏蔽或断开链接,《》明确,是否“及时”当根据网络服务的性质、有效通知的形式和准确程度、网络信息侵害权益的类型和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其中,所谓“有效通知”,只要具备三点即可:申请真实(通知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要求明确(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说由(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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