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的可税性,在中国并不存在争议。然而电子商务的交易流程,既涉及交易流转方面,也涉及所得收入方面。互联网征税在美国的争议,主要集中在销售税和使用税方面,而从未涉及所得税。
就中国而言,面临电子商务课税问题主要有以下困境:
首先,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落后,带来了大量税源的流失,包括对C2C的个税的技术落后。在技术不足的条件下,由于个税的制度层面的缺失,使得在中国个税的性和公平性受到了相当层面的质疑。
其次,对争议的焦点,交易环节的课税问题,在营改增之前,实际上存在着交易性质认定的模糊;而营改增之后,对于货物与服务的认定可以在一个框架内得到协调,无疑有利于促进电子商务和实体经济的公平竞争。
最后,对于美国一直的对网络接入服务免税,那么何谓网络接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国电信条例》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话音通信服务的业务。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前者服务包括网络接入服务,后者服务包括网站接入服务(以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的供应商的网络接入服务为基础)。因此通过网络提供交易平台,其具体内容包括,投资经营类电子商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等,无疑应归属于增值电信业务,其必须获得工信部颁发的许可证(而网络销售商则归属工商管理,不存在工信部许可的问题)。
2014年6月1日开始的电信业营改增对不同的电信业务了差别化税收,基础电信服务(即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适用11%的税率,增值电信服务(即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包括信号落地转接服务)适用6%的税率。
毫无疑问,基础电信服务中的网络接入服务可以被认为是Internet Access,而增值电信服务只是建立在Internet Access之上的附加服务。在营改增进程中对于网络接入服务给予税收优惠,自然会带来整个互联网经济的整体宏观税负降低,同时随着基础电信服务向民间资本的,对吸引增值电信服务运营商参与基础电信服务业有着积极的作用。在互联网技术如此发达的今天,对于基础的网络接入服务给予的优惠,不仅是对宏观经济有着促进作用,同样使得互联网社会中的每个个体更加低成本的利用互联网资源。
(作者单位为中央财经大学院)(来源:《周末》;文/郭维真;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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