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述的两部法案,包括历次的并不涉及通过互联网交易的销售税,换言之业已存在的销售税如何延伸到互联网领域并不受其约束。而市场公平法在经历之后,以市场与互联网税收公平法为名重新提交审议,在某种程度上一方面反映了美国对互联网课税的保守态度,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实体经济与网络经济在税收问题上是否公平对待已经越来越引发关注。
除此之外,还有两部与互联网相关的法律:2013年《数字商品及服务公平税收法案》是州或地方对于数字商品或服务的电子化销售双重课税或歧视性课税;2013年《无线网络税收公平法案》则州或地方在法案实施后五年内对移动服务、移动服务供应商或移动服务财产(如手机)课征新的歧视性税收。
由此可见,美国对互联网征税的发展方向,主要是围绕以下:一是通过联邦立法《互联网免税法案》永久性豁免对互联网接入方式征税;二是通过《无线网络税收公平法案》消除对无线网络服务的歧视性税收;三是通过《数字产品和服务税收公平法案》消除数字化产品的税收歧视;四是通过《市场与互联网税收公平法案》实现电子商务与实体经济的公平竞争。
如前所述,美国对互联网课征新税持保守态度,然而并不意味着对于电子商务的整体是免税的。可以说美国对电子商务的课税原则便是维持税收中性,即对电子商务征税遵循现行税制,“对于电子商务的征税不能多于、也不能少于其他商务活动”。此种态度也为OECD所采纳,即电子商务必须遵守现行税法,现行税收措施也应简化从而更易应用于电子商务。
如果说存在优惠的话,主要是在1992年确定的判例,即美国最高法院在Quill集团与北达科他州的案件中裁定,只有当企业在某个州拥有实体店或者连锁店时,该州才能向这家公司征税。如果网络零售商和邮购公司不设立实体连锁店,那么他们出售商品时无需征税,州也不能企业代征交易税。
但自2009年开始,纽约州成为首个通过“亚马逊缴税法案”的州。从那以后,北卡罗来纳、罗德岛、伊利诺伊和阿肯色等州相继批准了类似的征税法案。换言之,网购消费者也需要支付一定居住州所的本地税了。征税的背后反映的是各方利益的博弈,而出现的原因主要是经济上的困境使得州承受着巨额的财政亏空,而销售额快速增长的网络零售业成为各州竞相征税的对象。虽然此前,亚马逊中断了在诸多州的附属机构的运营业务,然而由于与各州达成了协议,即开辟更多配送中心,从而创造更多的工作岗位,以此换取销售税的免税优惠期。
对中国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