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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论文:从美国互联网税收法案的选择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4-09-08 13:51:24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在对电子商务是否征税的问题上,美国的做法一直为所关注某种程度上,作为电子商务最发达的国家,美国在征税与否的态度方面具有相当的代表性和影响性。

      美国互联网相关税收法案

      1998年10月,美国通过《互联网免税法》。法案主旨并不复杂,只是出于互联网的基本想法,或至少应享受免税待遇。秉承此基本思,该法案主要分为冻结课征某些赋税、不再扩增新型课税、筹建研究电子商务征税的临时委员会、不课征联邦国际网络税四个部分。

      由此可见,该法律并不适用于通过互联网进行的销售课税,即并没有免除现有税法对互联网销售的适用;然而法律却能够给予互联网接入服务暂停征税,虽然这种暂停也包括了给予那些在1998年10月1日之前对互联网接入征税的各州以过渡期的祖父条款。当然这一暂停的无税实际上受制于美国日后的决定。

      2001年、2003年和2007年,不断地对“暂停”进行了延展。2001年10月21日是最初的暂停期的失效日,为了防止其失效后全国各州及地方对于网络服务或电子商务的买卖双方课征离线交易所不负担的歧视性税赋或多重课税,美国于2001年10月16日通过了《互联网税收非歧视法》,将1998年以来所冻结的课税期间再延长两年,该法案在于同年11月15日通过。

      2003年,美国为了永久性地冻结由互联网免税法案所的互联网接入和对电子商务的多重歧视性税收,由通过了《2003年互联网税收非歧视性法》。该法案将《互联网免税法》进行了部分修改,如明确了网络接入服务的定义,也包含若干电讯服务在内;并将互联网免税政策再向后延展至2007年11月1日。

      2007年,在《2003年互联网税收非歧视性法》到期前夕,美国于10月30日通过决议,同意将互联网税收豁免期延长到2014年。11月1日,美国通过了的一项将互联网免税法案再度延长4年的备忘录,使法案的有效期延长至2014年11月1日。同时此次修正限缩了网络接入服务的定义,不包括语音、音频或视频节目,或其他产品和服务,即互联网语音协议。

      2014年7月15日,在免税期即将截止前,美国口头通过了《永久互联网免税法案》。该法案将对电子商务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永久免税,从而结束此前互联网免税法案中的祖父条款,目前仍然有少数州和地方继续对互联网接入服务征收销售税,包括夏威夷、新墨西哥、俄亥俄、德克萨斯、威斯康星、北达科他和南达科他州。

      如果说对互联网接入征税的豁免,其只涉及了很小一部分的州和税收,那么同样在7月15日,美国对《市场与互联网税收公平法案》进行了二读则更引人关注。该法是对2013年《市场与公平法案》的替代。2013年法案允许美国各州在简化各自纳税法规前提下,对网络电商企业征收地方销售税。纳税径为:电商企业向消费者收取消费税,然后电商所在州的州向电商企业收取销售税。虽然2013年5月6日获得通过,但在没有获得通过。因此2014年Michael B. Enzi等支持提出新的法案,如果该法获得通过,各州将对网络零售业新增100万美元的销售税和使用税。而该法也获得了美国众多零售商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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