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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论文:基金“触电”法律问题初探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4-08-23 09:45:30

      尽管平台提供基金销售辅助服务不需要拿牌照,但未经备案不允许开展相关业务的在实质上跟拿牌照没太大区别了。当然,18号文第七条给出了备案所要需提供的材料,包括:“备案报告、工商注册登记资料、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商业计划书、信息技术系统实施方案、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与基金销售机构以及投资人之间协议样本、法律意见书等材料”。不过如果逐一落实下去,还是有一些不够明确的地方,例如法律意见书要写哪些内容?从整个文件的全文分析,最合理的做法应该是将18号文第六条所归定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基金销售业务提供辅助服务应当具备的8项条件作为法律意见书的写作依据。但8项条件中的诸多条件要求却并不具体,尤其是其中个别条件的满足与否似乎超出了律师的判断范围,使得一向需要以给出确定性结论的法律意见似乎找不到着力点。

      18号文发布之后到目前为止,只有一家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淘宝网)通过了备案,可以想见接下来的电商平台也一定会跃跃欲试,而18号文也应该随着试水的逐步深入开始更多的细化和完善了。

      二、电商直销模式及其法律问题

      电商直销模式非常容易理解,即电商平台企业自行经营基金销售业务。根据18号文,电商直销基金需要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但实践当中也会有些令人不是一下子就容易想通的地方。例如,电商平台取得基金销售牌照之后,在自己的平台上销售基金,那么是否还需要根据18号文的在开展业务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1]?如果需要的话,似乎与18号文中所称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不太一样(这种情况不是通过第三方平台而是自身平台),但不备案的话,岂不是跟其他基金的销售机构不同待遇了。实际上,仔细分析还是不难得出结论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是基金销售主体开展业务的准入条件,备案则是对基金进入电商平台这一崭新渠道所提出的特殊要求,所以即便是电商平台拿到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后自行销售基金,依然应该分别作为平台经营者和基金销售业务经营者到证监会备案。

      三、电商引流模式及其法律问题

      以上所述的平台辅助模式和直销模式都需要不同程度的入门门槛(备案或牌照),对很多实力不够或者还没完全摸准电商基金“脉门”的经营者而言,他们希望先开展商业上的合作,同时尽可能回避来自行政的管制,于是便产生了这第三种电商引流的模式。以百度为例,百度每天有多达千万次关于“金融”、“理财”等关键字搜索请求,这是数量庞大的用户在金融领域真实意愿展露,于是百度便自然而言的想到将自身用户的需求流量导入基金销售方,这种双赢的合作方式便是本文所称的引流模式。在该模式下,电商公司一方只负责流量的导入,其余交易环节均由基金销售方完成,非常类似于原来的搜索引擎竞价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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