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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论文:基金“触电”法律问题初探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4-08-23 09:45:30

      摘要:人们通常把某种传统行业与电子商务相融合形象地称为“触电”,最早“触电”的都是一些比较标准化、具象化的商品,时至今日已有越来越多的抽象化商品和服务投入到电子商务领域,基金便是今年最为典型的一个。也正是随着传统商业同电子商务高度融合的趋势逐渐明显,法律开始跟进并发挥资源配置作用,所以,观察一个行业的现状和问题,法律无疑是合适的角度。本文也即将从这个角度对当下的基金“触电”展开观察,试图探究其运行的法律依据,并尽可能发现其中可能存在的关键性问题。

      关键字:基金电子商务法律

      基金进入电商领域的方式不止一种,在现行法律有一定之规的前提下,不同的基金也根据自身不同的实际情况用各自独有的方式“触电”。结合目前市场上出现的几种基金试水电商的情形,可以将其分为以下三种模式:

      一、平台辅助模式及其法律问题

      多数传统企业从事电子商务首先会选择跟成熟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合作,这是互联网注意力经济的特点所决定的,自建平台的方式使得为吸引用户流量所花费的时间和成本过高,因此电商平台也成为基金最容易想到的切入点。

      问题随之而来,不是所有的商品或服务都能够无门槛的进入电商平台进行交易,这里的“门槛”指的便是行政许可,而且许可的对象既包括销售方也包括电商平台自身。此前的药品、烟草、出版物等电商化过程中都对网络经营者和电商平台的资质提出了特殊的要求,那么基金又当如何呢?

      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证监会公告[2013]18号,下文简称“18号文”)给电商平台提供了两种选择,第一种是提供辅助服务,此种定位之下的平台,其核心作用在于为基金销售提供技术支持。对此,18号文,平台所提供的信息技术系统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和《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技术》等的要求,另外一点尤其重要的是平台需要到证监会备案,没有报备不得开展相关业务;第二种是平台自营基金业务,18号文明确要求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自行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的,其经营者应当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对基金公司而言,他们显然已经有了牌照,如果要入驻电商平台,18号文要求基金应当于业务开展后5个工作日内报证监会备案。

      从上述可以看出,无论是电商平台还是借助平台开展销售业务的基金公司,法律上都是有门槛的,那就是备案。那么备案是否容易做到呢?还是要从18号文入手,文件的公布时间是2013年3月16日,此前,证监会起草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试行)》,并于2012年12月27日至2013年1月12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收到14家机构和1名个人的39条反馈意见,并最终形成了18号文《暂行》,由此也可以看出18号文作为暂行的试水意味。既然是试水,其中必然有诸多不是十分明确和有待进一步细化的环节,对电商平台而言最关键备案方面的也存在一些类似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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