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GUI能否从部分外观设计专利制度中得到突破?
除了制度性的之外,笔者认为,GUI外观设计,在中国目前的专利制度下是可以实现的,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点,《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范围应当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指南》进一步明确:外观设计的设计要件,是指与现有设计相区别的产品的形状、图案及其结合、或者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或者部位。因此,有学者提出观点,由于没有部分外观设计制度及相应实施办法,从表面形式上看,界面设计在中国是作为产品整体外观设计的组成部分获得的。
第二点,中国的外观设计专利制度是形式审查,知识产权局并不进行实质审查,因此一般提出的外观设计专利基本上都可以获得授权,这是垃圾专利泛滥的原因。但是,对于GUI的,却是利好的信息。我们查阅SIPO关于GUI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显示有外国企业已经通过将GUI附随电子产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成功的案例,如申请人为科乐美游戏公司的两项专利,即9.0号的游戏机屏幕专利,8号的游戏机屏幕专利(该外观设计摘要陈述:图中虚线仅为说明的目的,并不形成所声称的设计部分。)
笔者认为,在目前中国既没有GUI专利保律基础,又没有建立部分外观设计制度的情况下,通过对于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陈述来GUI,是可选择的方式。
关于部分外观设计专利范围的界定,我们再赘述一点。正如上述我们讲到的第8号的游戏机屏幕专利,设计摘要中陈述“图中虚线仅为说明的目的,并不形成所声称的设计部分”。部分外观设计专利范围的描绘,也是来源于日本的《意匠法》:关于产品的部分想要得到部分外观设计专利时,则在所涉及外观设计的产品中,将“想要得到专利的部分”用实线描绘,而“其他部分”用虚线描绘,限定产品的部分外观设计。例如,在机的外观设计发明中,即使想要得到外观设计专利的部分是机的“把手”部分,成为客体的外观设计所涉及的产品也应是包含该“把手”部分的机,而不是“把手”或“机的把手”。事实上,从我们查询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可以看出,专利代理人已经在运用部分外观设计制度在中国申请专利。
(四)中国建立GUI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探讨
GU外观设计专利制度,在国外的发展已经有十几年的历史,但是在中国引起关注,还得归功于苹果公司与三星公司的频繁互诉。
对于中国是否应建立GUI及ICON的专利制度,大多数学者意见认为,中国应引进国外的专利制度,建立GUI及ICON的外观设计专利。如管育鹰在《中日关于产品界面设计法律的比较研究》一文、谢小勇在《计算机图像暨图形化使用者界面的外观设计专利》一文中都表达了类似的观点。但也有学者不赞同在短期内推出GUI和ICONS的外观设计专利。因为在我国的电子、计算机产品尚不具备优势竞争力的情况下,就并提供另外一种可能造成产业发展障碍的外观专利形式(电子、计算机产品的功能性技术一般都会寻求发明/新型专利的),对于尚处于成长阶段的中国工业设计产业,尤其是电子、计算机产品的界面设计不但不会起到好的作用以和促进国内的相关企业发展,反而可能会给该领域的国外领先企业提供垄断、排挤国内企业的手段。
笔者以为,中国的IT行业竞争力弱是不争的事实,重新界定“外观设计专利”定义(将GUI和ICONS纳入外观设计专利范围)或是建立部分外观设计制度,固然是健全专利制度,为GUI和ICONS的专利提供法律依据,但若外国IT巨头垄断了GUI专利,对于国内IT产业未免会造成严重打击。从某种意义上讲,GUI和ICONS外观设计专利制度已经不仅仅是一部法律,它更是利益的平衡,关键就在于法律选择哪个利益平衡点。
作者为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姚小娟(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文/姚小娟;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