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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论文:GUI在中国的外观设计专利初探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4-08-11 18:11:45

      三、GUI在中国的专利

      GUI在国外专利法的实践,使得许多中国的学者也开始讨论用中国专利法GUI的可能性及如何通过制度修改排除GUI专利的障碍。

      (一)GUI不受中国专利法的制度因素

      2006年版和2010年版的《专利审查指南》均“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例如电子表表盘显示的图案,手机显示屏上显示的图案、软件界面等”不属于授予外观专利的情形。而2008年的市高级关于审理外观设计专利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第一条也: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的客体。

      因此,GUI在中国的专利,具有制度性障碍。

      那么,GUI作为电子产品的一部分,能否作为部分外观设计专利获得呢?

      (二)部分外观设计制度之概述

      外观设计必须是产品的外观设计,必须依附于产品存在。既然GUI作为外观设计不能得到,那么能不能将GUI作为电子产品的部分外观设计受到中国专利法的呢?这里,就涉及到部分外观设计制度的问题。

      所谓部分外观设计,不是指对组成该产品的零、部件进行的外观设计。部分外观设计针对的是产品不可分割的部分,如移动电话显示屏的设计、运动鞋帮上装饰皮的设计、杯把的设计、灯口的设计等均属于部分外观设计。但是,对于那些在市场上或行业间能销售的产品零、部件进行的外观设计应作为申请获得。

      部分外观设计制度的建立是伴随着科技技术的进步而出现的。随着科技进步,工业化产品生产的标准化、程序化,很多产品的基本功能相对固定,产品外观设计日趋成熟,因此外观设计可变化的空间越来越小。例如:刀、叉等餐具,由于使用功能的需求,刀、叉前端都有较固定的形状,能加以变化设计的部分只有后段的握柄,而握柄部分的设计是这类产品的设计重点。因此,部分外观设计制度已是必然趋势。而日本的《意匠法》已经引入了部分外观设计专利制度。

      但是,我国在第三次的专利法修改时,并未将部分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纳入专利法。其原因是由于中国的工业设计水平远落后于工业设计发展的国家,许多专家认为引进部分外观设计制度的时机尚未成熟。

      中国《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之,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从《专利法》对外观设计的定义来看,所谓外观设计是对“产品”的“新设计”,这种“新设计”正是专利法对外观设计进行的客体,它是针对产品而言的。这表明,我国专利法对外观设计范围的确定也是以该设计所依附的产品为前提的,即对外观设计的应理解为对工业品所使用的外观设计的整体所提供的,而对产品的某一组成部分做出的设计,即“部分外观设计”不予单独。关于部分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审查指南》又“产品的不能分割或者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的局部设计,例如:袜跟、帽檐、杯把等,不属于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也就是说,部分外观设计针对的是产品不可分割的部分,如移动电话显示屏的设计、运动鞋帮上装饰皮的设计、杯把的设计、灯口的设计等均属于部分外观设计。但是,对于那些在市场上或行业间能销售的产品零、部件进行的外观设计应作为申请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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