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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量刑论文-法律论文网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4-08-05 17:23:01

      近年来,无论学术界还是司法实务界,都对量刑问题给予了很高的关注。量刑在实践中出现的偏差、量刑结果对被告人的重大影响,经常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如何实现量刑,如何使量刑结果成为看得见的,检察机关如何行使对量刑活动和结果的监督,就成为当下刑事建设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对此,笔者认为,应当明确量刑的意义和功能,剖析量刑监督的现状和问题,并在制度建设上下功夫,方有可能实现有效的量刑监督。

      量刑监督的重要意义和功能

      众所周知,进事审判有两大任务,一是准确,二是恰当量刑。准确是正确、恰当量刑的前提和基础,而正确、恰当量刑又是实现对犯为及的评价功能的重要制度安排,是贯彻刑法刑相适应基本原则的重要措施,是将与其他违法行为进行界分的重要标志。如果说,是对一个行为从规范意义上的性质的判断,带有某种抽象性,那么,量刑的结果直接关系到人的切身的、具体的或,关系到能否地对待人。某种程度上讲,被告人更关心的是量刑的结果,社会也习惯于通过量刑结果关注司法。因此,量刑的意义丝毫不亚于,而对量刑进行监督以便获得更加合理的量刑结论,就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

      根据我国刑论和刑事司法传统,量刑是的专有。如果说,活动多少包含了控辩双方的参与,从而说是在控辩双方参与下进行的、有监督的审判活动的话,那么,量刑活动长期以来被誉为在秘密状态下进行的生产活动。没有监督的就必然产生。在肯定刑事审判巨大成绩的前提下,不得不承认: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我国刑事审判中存在着不少量刑失衡的事实。量刑监督,不仅是司法、刑事的需要,而且更是权益的重要制度保障。

      量刑监督的现状和问题

      人民检察院作为确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法院量刑活动及其结果进行监督。但是,由于对量刑观念的以及其他司法机制上的缺陷,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的监督重心放在如何准确地上,而对量刑活动很少过问。当然,也因为法院量刑活动的“秘密性”,导致了量刑监督的不可能性。近年来,学界和检察机关在探讨量刑权及其制度建构的同时,开始注重探索对量刑活动的监督问题。但是,量刑由于法院对量刑活动的垄断而充其量仅仅具有形式的意义,对于量刑的过程和结论仍然无从监督。对于不的量刑结果的监督,目前还仅仅局限于通过抗诉程序对量刑偏差提出纠正意见,请求上级法院给予纠正从而结果。有时,如果上级法院维持原判的刑罚,这种程序性的对量刑的监督也就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简言之,对量刑的监督效果式微。究其原因,大致有以下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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