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欧盟并没有像谷歌、脸书等那样具有绝对霸主地位的网络产业巨头,其个人甚至国家信息安全就可能受制于美国,因此欧盟承认并扩大“被遗忘权”,表面上是基于“隐私自主”而个人信息,更深层的原因是担心网络信息的国家主权旁落,以免本国或本地区的数据信息被保存到其他国家手中。欧盟设置“被遗忘权”这样的法律壁垒,以的手段和形式达到牵制美国网络巨头信息控制能力的目的,顺便还能满足欧盟对“被遗忘权”的要求,可谓一箭双雕。
假设本案中的谷歌公司是欧盟的本土公司,是欧盟的全球霸主性网络公司,前述看似奇怪的判决逻辑推导也许就会被改写。因此,“被遗忘权”并非是一项简单的法律,其背后具有网络时代的多重利益背景:最初只是“隐私自主”引发的个人信息需求问题;其后上升为及新产业与个人信息之间的冲突问题;最后上升为信息劣势国家对信息优势国家的信息主权争夺问题。
延伸阅读
欧美法律“暗战”有何
“被遗忘权”在欧盟诞生,体现出欧美法律战背后的“暗战”智慧。目前,我国成为世界上网络产业发展最快的国家之一,具有巨大的产业发展潜力和市场空间,如果我国不主动抢占网络技术发展和市场份额的先机,在产业政策上与法律空间上为新兴产业的发展注入强心剂,推动这一具有未来性、世界性与战略性的支柱产业快速稳健发展,无疑将在新一轮国家产业竞争中被其他国家拉开差距,使我国界产业分工中继续扮演“中国制造”的角色,成为发达国家信息经济的产业附庸与技术跟班者。(来源:《日报》 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