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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论文:“被遗忘权”背后的法律博弈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4-07-15 17:44:39

      “”与“隐私自主”的博弈

      目前,学术界对“被遗忘权”尚没有统一的定义,但基本认为“被遗忘权”是“隐私自主权”或“个人信息自主权”的分支,大致的含义是个人信息的拥有主体基于隐私自主而拥有向个人信息收集者、发布者、索引者等随时要求删除遗留在信息网络当中的各种有关个人的数字痕迹,从而使其被其他人所“忘记”的。

      这些数字痕迹往往是个人在之前产生的不光彩或不愿意让别人“知晓”的信息,可能是自己遗留的,也可能是他人遗留的,但这项仅限适用于信息网络领域,因为纸质的信息内容容易被忘却,而网络信息却容易被长期流传和保存,而且纸质的错误报道是可以通过名誉权诉讼等制度得以救济的。

      然而,“被遗忘权”最大的问题是,其是基于“隐私自主”或个人信息控制权推导出来的,而“隐私权”从诞生之日起就是以与“言论(新闻)”对抗的姿态示人的,但从价值的逻辑上看,作为国家的立国之本,又反过来最大限度地着及隐私权,隐私权与权之间是相互矛盾而又相互依存的冤家,所以,“被遗忘权”必然伴随着“”与“隐私自主”的博弈而产生,是二者矛盾的产物,也是选择的产物。

      美国第一修正案:“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或出版;或人民和平和向的。”当互联网出现后,如果要求网络服务商对网络用户上传的信息(包括作品及言论等)承担严格的审查责任,将使其建立起组织庞大、成本极高的审查机构,从而对互联网上的信息传输进行严格管制,这无疑会极大损害美国第一修正案确立的保障及“”的根本原则。

      因此1996年美国《通讯正当行为法案》,任何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都不应被视为由其他信息内容提供者所提供的信息的发布者。通过该法第230条的适用,美国基本免除了网络服务商(包括像谷歌公司这样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中间商)对其用户在网上发表言论所引起的侵权责任,在互联网空间坚定地贯彻了美国第一修正案的基本法律。因此,在美式的逻辑中,就隐私自主相比而言,可能影响的“被遗忘权”很难有进一步生长的土壤。

      “国家利益”才是不同待遇的核心

      那么,“被遗忘权”为什么就能在同样标榜的欧盟国家瓜熟蒂落呢?

      目前,美国已成为网络产业最发达的国家,其通过网络产业占据国际贸易的霸主地位,甚至通过掌握的最先进的网络技术和巩固其在网络战和未来竞争中的霸权地位,其在法律方面的技术操作就是通过《通讯正当行为法案》等美其名曰的法案,或免除中间服务商的责任,对网络及网络产业松绑,增大网络产业发展的经济空间和减少法律风险的桎梏效应,扶持网络产业这一具有未来产业导向的新兴产业,其目的就是要为美国网络产业快速发展一开绿灯,使其长期拥有世界领先的霸主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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