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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论文: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需要制度配套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4-05-22 15:36:33

      纳税人监督管理。在电子商务模式下,交易双方的物流、资金流都通过互联网完成,订单、交易合同、交易票据等都以电子数据方式存在。这些数据信息易修改,难调取,税务机关依靠传统的查账方式很难了解经营者的真实经营情况。不过,不管网易的是货物、劳务还是知识产权,交易双方最终都会回归到资金往来。因此,笔者认为,税务机关只要掌握交易双方的网上银行资金往来信息,便可了解网上卖主的交易情况。事实上,税收征管法已明确,纳税人应当将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向税务机关报告,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也有登录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的义务。但因该的法律级次不高等原因,这项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造成税务机关往往无法有效识别纳税人是否存在通过多开银行账户偷逃税的行为。由此,笔者相关方面提高税收征管法的法律级次,或制定《电子商务监管办法》、《涉税信息提供法》,强化金融机构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账户信息的义务,使税务机关可以直接根据纳税人银行资金往来信息、其他交易信息等进行有效的征收管理,逐步摆脱对“以票控税”的依赖。

      第二步:从法律和操作层面大力推行电子

      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纳税人应设置账簿,并根据、有效凭证进行记账、核算。作为财务记账的主要凭证,是我国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在传统交易模式下,是购买方入账的凭证,是购买方权益的有效依据。而在电子商务模式下,不少经营者会以售价便宜为由,不向购买方开具,隐匿收入,逃避纳税义务。

      笔者认为,若税务机关推行电子,这个问题便迎刃而解。相比传统的纸质,电子具有数据生成自动、信息采集及时、申领方便、易保存、成本低等诸多优点。不管购买方是否索要,只要交易完成,电子系统便会自动生成电子,并自动将开票信息传递给税务机关。

      不过,目前我国尚无法律明确认可电子的地位,导致纳税人无法将其作为记账凭证进行处理,制约了电子的推广应用。同时,现行管理办法有关纳税人不得跨使用区域携带空白的,也不适应具有虚拟性、全球性等特点的电子商务的需要。因此,相关方面通过修订相关法律制度,认可电子的法律地位,规范电子的开具、使用、查询、结算等应用。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管理系统,使电子商务主体通过该系统开具电子,被纳入统一监管。

      第三步:根据电子商务特点分类设计征管方式

      在电子商务模式下,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申报地点等概念将变得难以界定,税务机关应根据电子商务的特点分类设计征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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