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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论文: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需要制度配套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4-05-22 15:36:33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面对蓬勃发展的电子商务,相关方面应尽快从修订和完善法律制度,落实金融机构向税务机关提供信息的义务,研发并运行高度集成的征管检查软件等方面入手,实现对电子商务的有效税源监管,为传统和电子商务领域经营主体营造公平的竞争。

      近年来电子商务蓬勃发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今年1月发布的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已达6.1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5.8%;中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3.02亿,使用率达到48.9%,比2012年增长6个百分点。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今年3月发布的监测报告显示,2013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已达10.2万亿元,比2012年增长29.9%。面对电子商务的崛起,基于传统交易模式确立的税收征管制度和手段没有作出相应的调整,导致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交易主体难以实施有效的税源监管,形成电子商务市场税款流失严重,对传统交易主体不公的局面。本文试图通过对现行征管模式在电子商务下的尴尬进行分析,相关方面尽快从修订和完善法律制度,设计高度集成的税务电子稽查系统,落实金融机构信息披露义务等方面入手,建立并完善适应电子商务发展、公平税收的征管制度。

      第一步:修订税务登记和银行信息披露制度

      纳税人注册登记。根据税收征管法,企业(个体工商户)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法,对纳税人的生产或经营地点、内容等信息进行登记,以便税收管理,也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手续。但在电子商务模式下,经营者通常只需在互联网上建个网站甚至设个网页就能开展交易,税务机关很难找到其经营场所,使得纳税人很容易逃避税务登记。2010年7月1日,国家工商部门实施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理工商登记注册”。这为今后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和个人进行税务登记打下了基础,却也使暂不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经营者游离于监管之外。针对这个问题,笔者,修订相关,要求暂未达到工商注册标准的网上销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核准信息为依据办理税务登记,同时要求税务机关按照税收优惠政策对相关经营者区别对待。这样,既便于将所有网上销售行为纳入税管,也利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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