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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小加:阿里应反思2014-4-13法律论文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4-04-13 15:23:22

      如果我们相信在Apple和Google这类科技公司中创始人确实比其他财务股东对公司发展更重要的话,那么,我们是否应该给予创始人更多实现梦想、同时为所有股东创造更大价值的控制权呢?如果给的话,到底应该给多少才合适呢?又如何防范他们不这一控制权呢?如果有朝一日创始人降低所持股份、其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不再一致的时候,是否应该收回创始人的控制权?应该怎样收回?谁负责收回呢?这些都是很难回答的问题,但它们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市场的长远竞争力

      从监管者的角度出发,或许最容易的做法就是选取清晰简单的原则或规则而自己无需承担平衡各方利益的责任;例如美国监管者就选择了「充分披露、市场选择」的原则,把多重股权架构这些复杂问题交由市场和投资者自己决定。

      美国市场的这一选择(已实施近二十年)给我们出了一道难题。美国是大家的世界上最大最发达的资本市场,我们很难下结论说美国监管者允许多重股权架构源于它对投资者的,而如此多Google、Facebook之类的名企均并成功以多重股权架构上市与发展,也很难证明美国投资者反对或于这种架构。归根结底,「同股同权」中的「权」最主要体现在回报上。事实上,这些公司也给投资者带来合理回报。

      应该何去何从?简单美国显然不是很多人喜欢的选择,因为我们的市场与美国毕竟很不一样,特别是在法律诉讼制度上。另一个简单的做法是,干脆所有不同股权结构的公司,包括那些科技公司、新经济公司。采用这一做法,无疑能够在监管方面保持「圣洁」地位,但既然投资者是我们作出这一选择的主要动因,我们就应该自问一下,这一做法是最佳的办法吗?它最终究竟了谁的利益?我们不妨看一下这一做法对市场不同用家的影响:

      对于那些正在考虑上市的内地科技公司、新经济公司,从来都是他们最理想的首选上市地。不过,如果多重股权架构对于他们来说远超其他优势的话,那很有可能他们就不得不「另辟蹊径」。如果这一类公司代表着一个时代的潮流的话,可能就与这个潮流擦肩而过。对于那些强烈反对多重股权架构的投资者(无论是国际投资者还是本地投资者),无论这些公司在哪里上市,他们本来就不会参与,所以这一类投资者就无从谈起了。对于大机构投资者,如果他们看好这类公司或者根本不介意多重股权架构,即使这类公司最终在美国或其他市场上市,他们仍然可以投资,所以是否接受多重股权架构对于他们来说并不重要。对于其他看好这类公司的本地散户投资者,他们要么失去投资机会,要么在没有本地监管者下「远渡重洋」赴美投资。而且这些投资者若跑到外地市场去投资,的监管机构就更难言这些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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