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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小加:阿里应反思2014-4-13法律论文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4-04-13 15:23:22

      「同股同权」原则在被经常打破的另一个领域是关连交易投票权。为了投资者的利益不被控股的大股东(例如家族财团或大型国企的大股东),的上市规则,在涉及关连交易的股东投票中,控股股东一律被投票,无论这些关连交易对于控股大股东或有关公司的利益有多重要。支持这一大股东投票权的做法的主要政策理据是防范大股东利益冲突,投资者。

      由此看来,「同股同权」本身在也并不是普世真理。

      投资者与「同股同权」是一回事吗?

      在这场讨论中,还有不少人将「同股同权」与「投资者」自然而然联系起来,可是,投资者与「同股同权」真的是一回事吗?

      「同股同权」只是一条规则,其潜台词是:「资本为王」,掌握资本者掌握公司命运。而投资者则是涵盖一系列法律法规、投资者尤其是投资者不受侵害的综合保障制度。也就是说,投资者是目的,「同股同权」是众多手段之一。当「同股同权」可以帮助投资者时就使用,当「同股同权」不能投资者时,我们就会摒弃它,就像在关联交易的情况一样。

      那么在讨论多重股权架构问题上,投资者是应简单着眼于「同股同权」,还是应该超越「同股同权」呢?这一问题多年以来无论在学术界还是在监管界都存在争议。一方认为,「同股同权,一股一票」听上去清晰直观、公平合理,好比「一人一票」,所以很容易引起大家的共鸣。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允许多重股权架构存在体现了市场参与者的契约和选择,允许契约更好地发挥市场有效性;真正有效的投资者应该建立在充分披露和事后监管上,而不应把以「资本为王」为核心的「同股同权」加于市场。这两种观点,谁对谁错呢?谁来裁决呢?

      如果投资者才是我们需要坚守的核心价值,那么,投资者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在一个大股东控股的上市公司里,监管者的监管重点永远是投资者的利益不被大股东。而在一个股权分散的上市公司里,监管重点则是督促管理层依法披露信息,而不是在不同的股东之间当「裁判」。

      在一些科技公司或新经济上市公司里,我们需要探究的问题更加复杂。因为这些公司通常拥有三类非常不同的股东:创始人/管理层股东、早期入股的大型机构投资者和新股发行时买入的投资者。这三类股东的利益在大部分时候是统一的,但是在某些时候有可能不统一,尤其是长期利益有时会与短期利益发生明显矛盾。

      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需要包含哪些内容?当创始股东因为看重公司长远利益而可能被短视的早期投资者或大型机构投资者的时候,他们需要被吗?在新股上市前早期低价入股的大型机构投资者想要及早退出时,他们需要被吗?还有那些新股上市时进来的投资者,他们参与IPO主要是因为这些公司在创始股东的领导下取得成功,他们对于公司的管理几乎没有话语权、而且在正常情况下也不一定想要积极话语权,他们的主要利益是什么?要如何最有效地这些投资者的利益?是让创始股东对公司的命运有更多话语权才能够这些投资者的利益、还是让早期入股的大型机构投资者掌握公司控制权更有利于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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