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对于P2P平台引入第三方的,一是要审查人的资质,看是否与P2P平台具有高度关联性,是否属于法律明确不得为人的情形,否则行为无效;二是对于物的审查,是否属于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存在争议的财产等法律作为物;三是对责任方式的约定,注意区分一般和连带责任下实现到期债权的法律风险的不同。
(七)网络洗钱风险
我国《刑法》的洗钱罪了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为犯罪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投资等手段使其化的行为。网络借贷的资金游离于银行监管之外,而P2P平台一般只负责审核借款人的资金用途,无法核查投资人的资金来源,便为洗钱提供了隐秘、安全、快捷的通道。此外,也不排除P2P网贷平台为非法的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提供资金账户的可能。为了防范网络洗钱风险,应加强P2P网络借贷交易的。一是P2P网贷平台管严格进行贷前审查和贷后资金追踪管理;二是建立平台电子数据库,储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以便形成电子;三是构建电子平台实时系统,自动筛选异常的大额交易,并报送反洗钱检测中心和机关网络监管部门加以核实。
(八)非法集资的风险
2014年1月,乐网贷相关负责人康某、韩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存款罪被。根据我国《非法集资司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经济案件追诉标准的》,像陆金所等P2P网贷平台将借款标设立为理财产品挂在平台上出售给投资人,归集资金后再放贷给借款人,形成资金池;或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对象150人以上的,P2P公司都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存款。在借款人构成非法吸收存款罪的情形,作为中介的P2P平台仍然可能构成共犯。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主观上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吸收资金后不能及时清退卷款潜逃的,则构成集资诈骗罪。除此之外,如果借款方是公司企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利用P2P网贷平台发行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且到期不能及时清偿或清退造成恶劣影响的,借款人将构成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券罪。
为了有效清除行业的害群之马,并预防P2P网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P2P网贷公司应中介平台的地位,不参与借贷交易,投资人资金由第三方机构托管,不形成资金池;对借款人(个人或公司企业)的单笔交易设定最高借款金额和资金出借人数上限;P2P公司吸收资金后用于自己及其关联公司的生产经营或高利转贷。
(九)借贷资金被挪用、占用的风险
《刑法》中明确了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财物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使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如主观上具有“占为己有”的故意,则构成职务侵占罪。在P2P平台的借贷交易中,资金并非即时、直接打入借贷各方账户,产生大量在途资金的沉淀。如此巨额的资金实则受平台掌控,一旦内部人员疏于自律,很容易挪用客户资金。对此,P2P公司应加强与银行合作,由其负责交易清结算,确保客户资金安全;除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外,应加强与当地银行、邮局储蓄、农村信用合作社等机构合作,将客户资金直接通过第三方账户实现交易清结算,减少第三方支付的延迟带来的不便,也有利于覆盖城镇高龄人群的存取,真正体现金融的普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