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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论文】P2P网贷法律风险分析及其防范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4-04-08 20:12:24

      (三)未尽居间人如实报告义务的风险

       《合同法》了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如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P2P平台与借贷双方均形成了居间合同关系,而借出人因网络平台不客观真实披露借款人信息而遭受损失的,可依法追究P2P公司的责任。

      因此,P2P公司在向投资者推荐借款人需求前,应当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并客观、真实地披露调查结果,避免有劝诱投资人进行投资或暗示投资无风险的嫌疑。

      (四)高利贷风险

      借贷双方对借款期限内的利率可以进行约定,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债权人将利息记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过4倍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应特别注意的是,如果个人或单位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可依据刑法中的高利转贷罪论处。目前P2P网贷平台的定性问题仍存在争议,是属于“准金融机构”还是“互联网投资咨询公司”尚不明确,但此类刑事风险也需要。

      (五)借贷人违约风险

      由于《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了个人信用报告仅限于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人民银行、消费者使用,其中并不包括P2P网贷中介平台。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模式撮合网贷交易的P2P平台,评价借款人信用主要依据其提供的身份证明、财产状况证明、消费记录、等信息。证明材料容易造假,即使真实有效,也仍不能以此作出全面、准确的客观信用评价。

      为了进一步推进P2P行业的发展,一是争取将P2P接入央行网络金融征信系统,收集整理借贷人的个人基本信息、贷款申请、开立、还款信息和特殊交易信息,并统一制定行业内部信用评价标准;二是实现平台之间信息共享,互换,并实施信用惩罚机制,促使网络借款人重视自身信用建设,防范或减少恶意欺诈和违约的风险。

      (六)不合规风险

      根据《融资性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融资性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其设立需监管部门审批,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活动,而且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而为了吸引投资人,不少P2P平台自行建立体系,利用平台储备资金给投资人提供本金保障,此时,P2P网贷平台涉嫌违规经营。而且一旦引发高杠杆利率风险,承诺的本金保障到时真的有保障吗?对于这类风险的防范,可以借鉴目前浙江省发布的《关于加强融资性公司参与P2P网贷平台相关业务监管的通知》,融资性机构控股或参股P2P网贷平台,其以任何名义从事P2P网络借贷业务;严禁为股东或其他关联方的P2P网贷平台贷款业务进行,防范股东或关联方借P2P平台融入资金自己使用,甚至进行非法集资引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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