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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论文:众筹网站经营模式的法律风险研究-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4-03-24 15:29:13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在筹资人筹资成功而无法兑现对出资人的承诺之时,尚无法律对出资人进行救济。因筹资人无法一一与为数众多的出资人签署合同,因此,在众筹平台开设专项救济账户,明确筹资人无法兑现筹资所做承诺之时,筹资人将筹得资金转入众筹平台开设的专项救济账户,将救济账户资金用于弥补出资人损失。

      另外,在资金管理方面,由于筹款、扣除管理费、向项目发起方划款都涉及到资金,平台有义务对资金安全、有序地管理,这也是防范其自身法律风险的重要手段。对于众筹平台自身而言,最安全的办法莫过于不直接经手资金,而是通过第三方运作。

      (二)严格股权或资金回报

      在海外,众筹模式有股份制,还有募捐制、借贷制和励制等多种形式。在国内,受相关法律的,众筹网站上的所有项目不能以股权或是资金作为回报,项目发起人更不能向支持者许诺任何资金上的收益,必须是以实物、服务或者内容等作为回报。因为在目前的法律下,作为投资人其实完成的不完全是一个投资行为,而是一个带有赠与性质的购买行为。在信用机制还未完成构建的背景下,需要严格股权或者资金回报,以规避非法集资。

      (三)赋予相关机构相应的监管职责

      众筹平台的发展因其自身的局限以及国内信用和监管的,需要对众筹平台的发展进行审慎监管,可以借鉴美国的相关做法。去年3月,美国通过了众筹立法,根据的这项法规,任何人都能通过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认证的众筹平台进行投资,每年法律将允许筹集高达100万美元的投资金额。该法律还,个人投资者可以拿出收入的10%进行投资。企业家们通过SEC注册的众筹平台,每年可筹得最高达100万美元的资金。同时,该法案对投资金额也做出了,投资者必须基于收入的一定比例进行投资。而众筹机构也必须为投资者个人信息提供,众筹将从根本上成为投资行为。

      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可以考虑将对众筹融资的监督赋予银监会,由其设置行业的准入机制,以及出台相应的制度,引导众筹平台有序发展。

      (四)强化筹资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在筹资人与出资人之间,出资人处于信息弱势地位,因此,需要筹资人在固定时间段内向在筹资平台向公布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对突发情况进行汇报,方便出资人及时准确的把握投资资金运转状况。一方面可以增强投资人对这一模式的信任,促进众筹模式的进一步发展;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监督筹资人的资金运行,保障投资人的知情权,减少众筹平台的监管成本,加强众筹平台信用机制的构建。

      (五)加强与部门的沟通

      因众筹模式在我国尚属一种新型的筹资模式,其运行过程处于法律的模糊地带,因此,为防范法律风险需要取得、相关监管部门的指导和进行项目备案,这将大大降低在法律模糊地带摸索的风险。(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文/郭勤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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