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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论文:从淘宝事件看互联网商业新秩序的构建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4-03-14 11:44:10

      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并有组织性。互联网行业是一个由多方利益主体构成的利益链条,只有当各方的利益主体的力量足够强大的时候,其正益才能得到有效保障。通常而言,一个阶层的组织化程度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这个阶层的博弈能力,组织化程度越高,博弈能力越强,越能争取到更多的权益。就目前互联网的格局而言,需要加强中小企业、普通消费者等的组织性,提高其与商业企业的谈判和博弈能力。

      新的商业秩序的构建需要多方努力

      和谐共生的商业秩序,绝非一方之力,需要发挥、行业协会、企业等多方的力量,共同参与,共同推进。

      :制度体系设计

      在互联网的发展大潮中,扮演着制度创建者和秩序者的角色。目前来看,互联网、电子商务法律制度体系的欠缺是互联网竞争无序的重要原因,因此,要加强相关的立法工作和制度体系构建工作,尽快制定和颁布《电子商务法》、《网络零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形成第三方交易平台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完善市场规则,明确电子商务各参与主体的、责任、义务关系,同时,建立健全经济纠纷调解体系,促进电子商务乃至互联网的健康持续发展。

      行业协会:发挥自律、、校正的作用

      作为与企业的桥梁和企业的自律性组织,行业协会在信息传递、沟通协调、行业自律、行业监督、推动行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我国互联网行业协会缺乏,行业协会的作用有限,制约了互联网行业的规范发展。尽管成立了中国互联网协会和地方性的互联网协会,但在企业利益、协调沟通、行业监督等方面的作用十分有限。因此,建立健全行业组织体系,发挥行业协会的自治作用,显得十分必要。

      企业主:商业价值观由“小我”向“大我”转变

      企业作为互联网的发展主体,需要加强自律。最为迫切的,是要转变商业价值观,从传统的“小我”走出来,向“大我”转变。即树立一种“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发展观,在商业活动中,不仅仅考虑自身的利益得失,还要考虑消费者和其它各方的利益,树立社会责任意识,实现可持续发展。(文/黄知才 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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