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无论怎么定义行为,重要的前提是,是不的。由于经济学家趋于把法律界的定义处理为一种隐含价格。因此,在经济学家那里,非法与的区别实际上意味着成本的差别。对当事人来说,似乎很显然的是,非法活动的成本更高。如果拿贿赂与一般的交易行为作个对比,其差异就表现在,贿赂行为比一般的市场交易多耗费了额外的或追加的资源成本。
讨论的定义时,似有必要提及并另一个概念。上世纪90年代以来,“寻租”一词在国内学术界不胫而走并被广泛使用。但大多数人是把它等同于概念的。例如,在1994年出版的中国科学院国情分析小组的报告《以制度创新根治》中,撰稿人就把定义成了官员的寻租活动。实际上,把定义为官员的寻租活动在国内学术界十分常见。但这样的理解并不准确。虽然总是意味着发生了“第三方支付”行为,但通常指的是接受第三方支付的官员一方(这也是可以与官员受贿在概念互使用的原因)。而寻租的经济理论所指的“寻租者”并不是指受贿的官员,而是指这里的第三方的行为,也就是行贿者。所以,把受贿的官员视为寻租者是概念上的错误。更贴切的说法是,受贿的官员是设租者而行贿者才是寻租者。但反过来,寻租者并不一定向官员行贿,也就是说,第三方在寻租过程中可能并不伴随着货币支付。在,没有支付行为的寻租活动是经常发生的,如大量的游说活动。即使伴随支付的寻租活动也未必向个人支付。例如,捐款就不是向个人支付钱款的寻租活动。所以在概念上,与寻租活动是不能等同使用的,用寻租活动来定义似欠妥当。
概言之,是不的支付行为,所以它比正常的支出活动牵扯的成本更高。这就提出了一个有趣的问题,为什么人们不用正常的交易手段来替代行贿?人们为什么选择去贿赂官员?简单而论,这是因为对于某些公共品(包括信息)而言,是唯一的提供者,人们在市场上“买”不到这些东西。这与管制私人品市场的情形还不同。当对市场的管制与消费者的愿望不一致时,往往会出现黑市交易,而未必是。而官员之所以有的机会,是因为官员依然面临一个公共品分配的基本问题。举个关于申请营业执照的例子可以说得更明白。
一般而言,执照的审批需要时间,申请人需要排队等候。在经济学家看来,排队等待的时间纯属浪费资源,因为这个被浪费的资源并未转移给“生产者”()。在这种情况下,也许存在着改善或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更好的办法。一种办法是改进“生产者”的效率,让他们提高生产或供应的速度,使人们等待的时间缩减;另一种办法是找出更好的分配规则,或者使排队变得不必要,或者重新按新的规则排列先后,比如将“先来后到”规则改变成按年龄大小规则,或采用老弱病残幼妇优先权的规则将原来的等待顺序重新排列。但是,从提高资源分配效率的角度来说,最重要的是要弄清楚谁是最需要优先满足的人,或者谁是对时间评价最高的人。正是在这个问题上,有些学者认为,贿赂是可以改善效率的,回为贿赂在上述两个方面都有激励作用,一方面向官员支付一笔贿赂金可以加快供应的速度,另一方面,愿意出贿赂金的人也一定是对时间评价高的人,因此,贿赂成了个人显示偏好的手段。
但是,上述这个观点的逻辑仍有缺陷。正如我们在谈到与一般价格支付时的区别时指出的那样,用贿赂的办决价格支付问题的成本更高,因为贿赂是不的。如果通过贿赂能改善供给效率,那索性把贿赂变成公开的、的价格机制岂不更加理想?对于这些提供的产品,从理论上说,有多种可以改善其供给效率和增进社会福利的手段,包括使用像上海每月拍卖新车牌照那样的公开叫拍机制。虽说古典,这已经是比非价格机制在效率与公平上都更加优质的方案了。
本文节选自《被误读的中国经济》,深刻解读从到李克强时代的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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