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是个法律术语,具有明确的非法性质和价值指向,但在很多人眼里,经济学家似乎总比学家和家更能“”的行为。这不难理解,因为(正统的)经济学家的理论一直有重分析而丢弃价值判断的传统。而且,如果“”行为在一些条件下的确改善了效率或克服了一些效率的障碍,岂不是真有立功的表现?
果真如此吗?在我看来,对经济学家的这般看法其实是一个错觉。这是我在17年前对大量研究文献梳理后得出的结论。当年,为了写一本关于的经济学分析的书,我花了相当多的时间去涉猎关于“”的研究文献,试图这类。我就想弄明白,在学或法律之外,到底经济学家如何给(贿赂)行为下定义?还有,经济学家可以把“”很好地纳入市场价格体系的分析框架吗?或者干脆说,可以有一个“”的价格理论吗?对于后两个问题,我得到的答案是“yes”。
回想起来,当年寻找对这些问题的答案的过程是很享受的。是的,当我每天钻在州立大学的图书馆里寻找和阅读相关的论文和著作时,惊喜总是不断出现。在寻找到的论文当中,我最喜欢的论文是加里·贝克(Gary Becker)和乔治·斯蒂格勒(George Stigler)的“法律的执行、渎职与执法者的报酬”(1974)。这篇论文特别重要,是因为它出这样一个你几乎不可的逻辑的力量,使得你不得不相信,和法律行为并不特殊,它们与经济行为实际上具有相同的内在逻辑。这是经济学家在更早时期的一个重大发现,而且因为这个,经济学分析在和法律领域的扩展获得了成功,“公共选择理论”和“经济学分析”(或“法和经济学”)也应运而生。在一定程度上,这表明经济学家在上世纪50~60年代对管制的经济分析以及在普通法领域内应用经济学方法的尝试是富有的。
这一切都意味着用经济学分析顺理成章。很快,我就找到了把现象纳入经济学分析框架的研究。我特别要提到的是苏珊·露丝—阿卡曼(Susan Rose-Ackerman)在1975年发表在《公共经济学》上的“经济学”一文,基于这个论文,她于三年之后出版了著作《:经济学研究》(1978)。这是我接触到的第一本关于经济学分析的著作。拿到这本书,我急于想看到经济学家是如何给下定义的。让我们看看苏珊是怎么做的吧。她是把行为(她把等价于受贿)置入一个“委托—代理”的框架。这不难理解,分权决策结构、组织上的等级制和逐级代理是我们现代社会基本的“组织技术”。在这个“委托—代理”的框架内,她定义了“”:如果一个第三方想以贿赂手段(即非法支付)来影响代理人的行为,而且这笔钱未上缴委托人,不管委托人的目标和利益是否因此受到,“”就发生了。用她的话说:“我的注意力不局限于那些与委托人的目标有冲突的支付,也不局限于那些被正式宣布为非法的支付。相反,我指的是,所有未而由代理人收受的支付。不过,许多第三方的支付确法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称它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