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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网-法律论文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4-01-18 11:54:43

      有资料显示,我国自恢复高考以来已有一百多万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另有超过一百万的在读硕、博研究生,因此每年将会产生大量的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其中许多论文只是通过了答辩而未发表。不久前,一起著作权纠纷案的判决引出了人们对此的关注———

      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法律问题引争议

      

      本报记者 薛子进

      面对市海淀区判决的一起著作权纠纷案,大学考古文博学院院长赵辉教授对此表示出很大的忧虑:“关于学生学位论文究竟是否享有著作权,已不再是我院单月英个人的问题,而是将直接影响到我校所有学生学位论文是否应受到法律的问题。”

      在大学2007年度研究生招生前夕,北大考古学院于今天发函致市第一中级,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涉及研究生学位论文著作权纠纷的案件。

      法院认定是借鉴不是抄袭

      单月英曾为北大考古学院硕士研究生。2001年5月,她所作的学位论文《匈奴墓葬初步研究》通过答辩,被考古学院授予历史学硕士学位,因种种原因论文没有发表。2006年3月,单月英发现某大学历史学院马某所著的《原匈奴、匈奴历史与文化的考古学探索》一书中的内容严重剽窃了自己硕士论文,便与马某进行交涉,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

      但由于马某不承认剽窃,单月英便于2006年5月向市海淀区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认定马某了自己学位论文的著作权,同时将某出版社和某新华书店列为共同被告。2007年5月18日,海淀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涉案两部作品均是关于匈奴文化研究的学术作品,且内容有部分交叉,创作素材主要应来源于考古发掘取得的,其性质决定了在创作时应采取科学、严谨、简练的说明方法。这种对事实的描述在同一学科里并不会因写作人的不同产生巨大的差异,源于同一事实而形成的相似应是一种必然的相似。因此涉案作品中符合上述情况的内容任何人都不享有垄断的,相关描述不受著作权法。

      在是否抄袭剽窃的问题上,法院认定,虽然可以认定马某在创作过程中借鉴了单月英作品内容,但尚不足以认定其进行了抄袭。马某作为一个严谨的作者,应就相关情况与单月英进行核实,即使认定相关内容不属于著作权法的对象,亦应就使用情况向单月英进行说明,并在作品中有所体现。考虑到单月英为此付出了相应劳动及成本,客观上也使马某在完成《原匈奴》过程中节约了一定的时间、精力,从公平原则出发,法院一审判决马某给付单月英经济补偿一万元;驳回单月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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