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辨认,首先要审查其是否符定的收集程序,如我院承办的胡某某盗窃案,由于被害人与一起将嫌疑人胡某某抓获,在过程中见过胡某某,此后被害人辨认出胡某某就是盗窃其机动车的人,机关也据此定案。后经审查发现,胡某某根本没有作案时间,我院作出绝对不起诉的决定,纠正了一起错案。在这个案件中,辨认人与被辨认对象事先见面,形成了预判印象,影响了辨认的可靠性,收集程序不,导致错案产生。其次要审查侦查机关在辨认前,是否询问了被辨认对象的特征,且辨认人陈述的特征是否与对象特征是否相符。如辨认对象特征与辨认人陈述不相符合,即使辨认人作出正确辨认,我们也应进一步仔细审查。最后,辨认的对象应当混在具有相似性的同类对象中,否则辨认结果的效力将大打折扣。
2.侦查实验的增加与审查侦查实验是一项科学性很强的侦查措施,有论者指出“由于侦查实验是以科学原理和科学方法进行的,因而通过侦查实验作出的实验结果是有力的。即侦查实验结果的效力来源于实验过程的科学性和实验结果的客观正确性。” 因此对侦查实验进行审查,一方面要审查性,另一方面要审查科学性。
在性方面,首先要审查侦查实验的审批、进行过程的性,排除非法进行及有性等情况的侦查实验。其次要审查侦查实验的必要性,无必要时不应进行侦查实验。
在科学性方面,首先要审查侦查实验条件是否与案件发生时的客观条件一致,针对侦查实验要解决的问题,在影响最终结果的条件选择上,实验条件与案发条件一致时才能认定。其次要审查实验结果能否排除偶然性,排除偶然性才能得出结论的一致性。
(四)电子数据的增加刑诉法将电子数据增加到种类中,解决了实践中长期以来电子数据地位不明的问题,也为我们审查新型犯罪提出了要求。
电子数据的实质是信息材料,外延包括但又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的、电传或传真。电子数据具有科技依赖性,且网络本身的安全漏洞,使其容易被删除、编辑,影响效力。而电子数据的无形性、脆弱性导致操作不当,极易使内容变更或灭失。因此电子的保全和如何应对对其效力的质疑,是检察机关需要预设的问题。笔者认为,容易理解、辨认的电子数据可以通过相关当事人提供并经侦查机关审查,或者侦查机关取证后经相关当事人确认做为量刑之依据;对于专业性要求高的电子数据,应在经过权威机构认证后再做为使用,通过权威机构的认证,可以确保电子文件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