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1.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的合鉴定属于刑事诉讼中的一种证明方法,其需要通过审查、质证才能称为定案依据。而“鉴定结论”的称谓,会使人认为鉴定是结论性,是证明力极高乃至免证。但实践中鉴定意见屡屡出错的事实告诉我们,其并非不需要审查、质证。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更突出了其言辞的本质,也宣示了其需要通过质证才能认定的性质。其次,称为“鉴定结论”会使多种不同鉴定结果的认证出现逻辑矛盾。结论是唯一、终局性的,既然称为结论,就不应当有不同结果出现,而司法实践中重复鉴定导致不同结果的例子比比皆是,因此从逻辑上不应当将鉴定结果称为结论。最后,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为后面有关鉴定人出庭条款的设置打下了基础,因为鉴定既然是相关鉴定人出具的意见,在存在质疑时,理应由鉴定作出者予以说明,接受控、辩、审三方询问。
2.鉴定意见的审查审查过程中对鉴定意见应当从形式到实质进行审查。
在形式审查上,鉴定意见作为的一种,必须具有相应的书面规范形式,缺少鉴定人签字盖章等形式要件的鉴定意见,显然不能作为予以采信。其次,需要审查鉴定人及鉴定机构的资格能力和鉴定人的中立性。鉴定人、鉴定机构的资格是鉴定意见具有效力的基础,无资格的人或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不能被采纳。而因为鉴定是鉴定人出具的判断性意见,鉴定人立场的客观对鉴定结果有重大影响。因此需要审查鉴定人是否具有应当回避的情节,以鉴定意见的中立性。最后,新刑诉法了侦查机关的告知义务,因此我们应当对侦查机关是否告知相关人员鉴定结果进行审查,以监督侦查机关执法,保障诉讼相关人的。
在实质审查上,检材的真实性决定着鉴定意见的可靠性,对检材的审查是审查鉴定意见的首要关键。而审查检材首要审查鉴定检材与原始检材的同一性,这需要通过审查检材是否有明确、合理的来源,检材的收集和固定是否符定程序和技术规程,其保管链是否完整等方式进行审查。其次,审查检材要审查鉴定检材的性质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某些检材的性质关系到最终结果的认定,如价格鉴定中标的物是有用品还是废品,是走私物品还是完税物品,不同性质的标的物鉴定价格差异很大。最后,在笔记鉴定等鉴定中,还需要审查鉴定样本数量是否达到鉴定技术的要求,只有在样本相对充足的情况下,才能保障鉴定意见的可靠性。
(三)类的丰富1.辨认的增加与审查以前在中对辨认未加,我国在种类方面又采用封闭列举的方式,致使庭审质证时只能将辨认作为言词的附加出示,影响了对其的质证。此次修改解决了辨认的分类问题,有利于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