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本文对的种类进行了阐述,并针对新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形式进行剖析,重点研究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针对新的进行审查认定。
论文关键词种类 审查认定 检察机关
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分类进行了调整和细化,新增加了种类,这些变化对审查起诉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积极应对,在审查方面严格把关,摸索出一套可行性的审查方法。
一、种类综述
的种类,也称的形式,是立法者根据的存在和表现形式所作的法律划分。 不同的种类,其取证、举证、质证、采证活动的侧重点和方法都有显著差别,因此种类的划分对刑事诉讼的审查认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刑事的概念和种类的有两种代表性观点:一是只对的概念作出,不具体罗列的种类,这种做法不关注的表现形式,只是关注能否用于定案,具体运用由决定,这点类似于美国的做法,是一种式的模式;二是具体罗列出法律上认可的种类,强调的表现形式,只有表现形式符律,才能进入能否用于定案这一环节,是一种封闭式的模式。 我国的法制传统及司法实践中一直采用封闭模式,这种模式可以避免因不符定形式的诉讼材料进入诉讼程序而产生的负面影响。
我国种类划分较多,新刑事诉讼法将分为八类十三种,而美国将简要分为言词、实据和司法认知三类,有勘验、人证、书证和鉴定四类。对比中外分类,可以看出,我国在言辞方面分类较细,并将类、电子视听类加以单独列出,形成了具有我国特点的刑事诉讼体系。
由于我国刑事制度具有封闭列举式立法、种类较多的特点,这种分类特点在给审查指明方向的同时,也提出针对不同形式的审查要求。我们应当研究种类及每类的特点,在审查过程中针对其特点,有针对性的重点审查。
二、种类变化
(一)与书证的分离与书证在载体上有相似之处,但二者在对案件的证明方式以及收集、审查方法上,有很大不同。将其在一起有失科学,同时易导致司法实践中混淆与书证的界限。 从法律体系看,我国民事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均将、书证分别单列,因此此次刑事诉讼法将、书证分离也有利于三大诉讼法的统一。
在审查方面,因为一般均系间接,因此对要结合鉴定意见、勘验、言辞等加以审查。首先要审查的关联性,即涉案是否与本案具有法律上的关系,其次要审查的同一性,即作为的与涉案是否同一,最后要审查的法律性,即的提取、等是否符律。在对书证的审查方面,由于书证本身记载内容即可以反映案件事实,且书证较稳定性较低,更容易伪造,故书证应重点审查书证本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