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刑事立案监督效果部分流于形式。从数据来看,虽然监督成功率逐年提高,但机关对于经监督而立案的抵触情绪较大,在立案后消极侦查,导致案件久拖不决。比如花都区院办理的洪某一案,虽经监督立案,但接近三个月的时间侦查毫无进展,洪某不服,继续到花都区检察院,同时到、等部门,一定意义上使得刑事立案监督流于形式,监督权威受到。
(二)进一步强化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
针对上述突出问题,从拓展刑事立案监督线索、加大后续监督两个方面强化刑事立案监督工作:
1.如何拓展刑事立案监督线索
第一,加事立案监督宣传力度。定期召开刑事立案监督宣传活动,鼓励人民群众举报;探索、发挥驻乡镇检察室作用,畅通群众渠道,广泛收集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线索,通过多种方式让人民群众认识到检察机关在刑事立案中的监督作用,为立案监督创造一个良好的氛围。
第二,完善“两法衔接”机制。与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加强联系,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争取地方党委、的支持,完善检察机关查阅、审查相关行政执法案卷材料等监督手段;完政执法过程中查处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标准、程序、备案等相关制度,力求加大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不及时、不移送甚至“以罚代刑”等问题的监督。
第三,完善内部衔接机制。根据《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的》(试行),对本院侦查部门的职务犯罪立案行为进行监督;与控申、监所部门加强联系对接,特别是通过对比所刑事的人数与移送、移送起诉的人数,就差额部分中可能存在的违法立案或不立案现象进行监督,增加监督的主动性。
第四,依据《》与机关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通过机关定期通报刑事案件发案、报案、立案、破案情况,从而主动发现违法立案或不立案情况;同时,对于机关撤销的案件,特别是转的案件应加强监督,防止以罚代刑或降格处理情况的发生。
2.如何加大后续监督
《》第十一条:“监督立案后三个月未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可以发出《立案监督催办函》,机关应当及时向人民检察院反馈侦查进展情况。”该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案件的后续监督权,但仅是程序性的“催办”而缺乏必要的强制性和执行力,影响了后续监督的效果。:
第一,在立法上明确,对经监督而立案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有权介入、引导侦查,对侦查进度、侦查措施等相关侦查情况享有知情权、质询权。但检察机关的介入行为应以不影响机关的正常侦查行为为限。
第二,机关在收到《立案监督催办函》后一个月仍未侦查终结的,检察机关可以通知其上级部门,其上级部门更换承办人;在上述措施仍无效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有权对该类案件直接立案侦查,从而有效解决上述难题。
第三,充分运用《》第十二条之,发现侦查人员涉嫌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于消极侦查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有涉嫌职务犯罪嫌疑的相关侦查人员,应依法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