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风险意识不高、责任保险模式选择不适当。我国传统的历史文化使得人们习惯于家庭和单位的保障和事后救济,而不接受保险的事前、主动的保障手段。就目前而言,我国的市场经济还不完善,很多企业只注重追求利润的最大化,缺乏保险意识,保险公司也因责任保险的高风险而存在拒保的趋势,这种情况需要采用强制保险的承保模式。而我国在推行责任保险的实践中实行的是投保人自愿的任意保险模式,这样以来,就出现了试点城市、等无人投保的情势,这严重阻碍了责任保险制度的推广。
2.责任保险承保范围不合理。侵权行为按照性质划分可分为突发性侵权行为和累积性侵权行为。突发性侵权行为发生后即时就造成损害,人也能及时发现;累积性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人对损害发生的经过和结果无法及时认知。我国开展责任保险没有把累积性排污所导致损害作为保险标的,只把突发性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害作为保险标的是远远不能满足保险需要的。
3.保费与赔付率的设置不科学。目前,我国的责任保险最低费率为2.2%左右,最高费率高达8%.这样的费率相对于国内其他险种是它们的几倍,甚至十几倍。而这与赔付率低极不适应,比如说在大连,1991到1995年其间的赔付率只有5.7%,在沈阳市,在1993到1995年的赔付率既然为零,这不仅低于国内其他一般的商业保险,也远远低于国外70%-80%的赔付率。总的来说,我国的责任保险业务的开展并不成功,直接原因是赔付率过低而保险费率过高。
4.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在现实生活中,人常常因为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方面存在法律缺失而不能通过法律渠道追究污染者的责任,也不能获得赔偿。另外,即便人获得了赔偿,也只限于直接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污染者对于间接财产损失和损失不承担法律责任。这样企业的外部不经济性就没有为企业成本,从而形成“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这样的不合理局面。
五、完善我国责任保险制度的措施
1.合理选择责任保险制度的模式。责任保险模式主要可以分为强制责任保险和任意责任保险两种。强制责任保险指的是污染的企业的必须投保的责任保险。而任意责任保险,则是指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一致订立责任保险。考虑到我国目前经济水平不高和问题非常严重的情况,我国可以采取强制责任保险为主,任意责任保险为辅的模式。
2.科学设立责任保险承保机构。在国际上,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一般主要有三种:一种是专门的保险机构,一种是联保集团,一种是特殊承保机构,在我国,损害的特性决定了责任保险必须有公的干预,所以我国借鉴美外国的经验,设立专门保险机构承保强制责任保险,然后由商业保险机构承保任意责任保险。
3.扩大承保的范围。前文中已发现我国主要把责任保险的范围仅限定在突发性污染事故所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这样的弊端在前文中已经阐述。将积累性事故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也纳入到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内常必要的。
4.积极建立损害赔偿基金。污染损害往往由众多企业造成,究竟谁是特定的制造者,人往往难以确定。而损害事故引起的损失巨大,加害人或保险公司可能都无力应付这样巨额赔款,因而设立损害赔偿基金有利于保障人的利益,也能分险人和加害人的风险,稳定社会秩序。损害基金是由那些导致污染风险的企业或个人,即污染源的所有者或经营者提供,并由他们组成基金会。基金会作为民事责任拟制主体,对人承担赔偿责任,人不必证明谁是特定的加害人,只要符律和基金会章程的条件,就可以获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