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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论文试论责任保险制度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3-11-09 04:03:04

      其次,依赖性。污染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因而责任保险的运营风险比一般商业保险要高,责任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也过大,因而保险公司大都不愿进入这一领域,即使有保险公司愿意承保,经营的高风险性又常常导致承保范围较狭窄,实践中,责任保险的对象是突发性的污染事故所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而积累性污染的损害则不在承保范围中。这就需要对责任保险提供适当的扶持,如税收优惠,注入保险基金等,只有这样责任保险才能取得长足的发展。

      最后,强制性。这是基于责任保险的公益性而来,由于责任保险的风险高,一旦发生污染事故就可能面临巨额赔付,保险公司处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会承保;而污染企业也会因为环保意思不足或基于成本的考虑还不愿投保。为了避免保险公司承保,也为了避免侵权责任人因投保最终可能无法支付巨额赔款而面临破产的风险,越来越多的国家都把责任保险作为强制保险来对待。

      三、我国在责任保险制度发展现状

      1.责任保险在我国各个城市的试点状况。20世纪90年代,我国对责任保险进行试点,这是由环保部门和保险公司合作推出的新保险业务。我国最早开展责任保险试点的城市是大连市,这也是在众试点城市中情况比较好的一个。在1991年下半年,大连市人寿保险公司推出了第三者污染事故保险,到1995年下半年,大连市参保企业累计4000家,保费收入达到220万,其中赔偿金额为12.5万。随后沈阳、、等也开办了这项业务。除了这4个城市外,丹东、等城市也开办了污染责任业务,但他们的试点情况都不理想,情况最好的大连市参与投保的企业也只有十几家,而且投保的企业还在不断减少,有的城市由于缺少投保企业,已经处于停顿状态。由试点情况来看,我国的责任保险仍然处于起步阶段,还有很多人意的地方。

      2.责任保险在我国的立法状况。我国作为《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缔约国之一,在《海洋保》中就:“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货油的船舶,应当持有有效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证书》,或《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信用证书》,或提供其他财务信用。”在2006年9月《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管理条例》中也我国对海洋石油勘探与开发的企事业单位,实行责任强制保险。另外,我国部分地方性保规、规章中还了油污责任保险。除了以上对责任保险的,在我国的立法中责任保险制度总体上仍然是空白的,而现有的基本上都是在与油污、废物等性活动密切相关的险种。

      四、在我国推广责任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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