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从立法、职权罪的客体及《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这一司释出发,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的确定,要从其本质特征出发,首先,他所在单位或者组织是否享有国家管理职权,其次,他是否通过一定的形式(如选举、任命、委派、聘用等形式)成为该单位或组织的工作人员并代表国家在行使国家管理职权。举例来说,在办案实践中,对于中国各级机关、人民政协各级机关,从狭义上来说并不属于,但是其具有主持领导或参与领导国事的,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其人员被列入公务员一类,所以上述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当然属于工作人员范畴。
四、如何区分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
(一)两罪的直接客体不同两罪的同类客体都是“的正常管理活动”,但是,职权罪的直接客体是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正当性,玩忽职守罪的直接客体是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勤政性。
(二)主观方面的区别职权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职权的行为会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希望或者这种结果发生。而玩忽职守罪在主观方面由构成,故意不够成本罪,也就是说行为人应当知道自己工作中放弃职守、擅离岗位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可能会发生一定的社会危害结果,但是他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说虽然已经预见到可能会发生,但行为人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造成严重损失的危害结果。办案实践中,直接判断行为人主观方面比较难,一般还要结合行为人的客观方面表现来判断其主观上是否属于故意。
(三)客观方面不一样职权罪是对职权的“”,主要表现为:一是超越职权,即行为人超越范围,违法决定决定的事、擅自处理处理的事;二是违法行使职权,即行为人违反程序,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四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罪是对职守的“玩忽”,这种“玩忽”行为,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二是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对职责和义务马虎草率、敷衍塞责。
五、职权罪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职权罪的界限
刑法第三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百六十八条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职权罪,该为方式以及法律的形式与职权罪极其类似,那么如何确定两罪的界限呢?
(一)主体不一样职权的主体为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职权罪的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他主体不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