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社会,和职责密不可分,职责是存在的目的和基础。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的表述,所谓职权罪是指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由于立法的不完善,一直以来理论界、实务界对职权罪有着较多争论,本文就《刑法》第397条的职权罪的若干问题进行适当探讨,以期进一步推动本罪的理论发展,更好的为办案实践服务。
论文关键词职权罪 职责 犯罪构成
一、引言
笔者在办案中遇到过这样一个案子:近几年由于机构,很多地方成立了城投公司,其属于全资所有,受的直接领导,主要负责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投资项目,原来一些行政机关(比如建设局)的部分行政职权也被划归到这些公司。某城投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承建了某县的一个城市道工程,该工程属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负责人及现场指挥部组长为该公司总经理罗某,在施工过程中某段涉及到一个高架用箱梁预制、运输和吊装工程,工程施工方将该箱梁的运输、吊装工程分包给了没有吊装资质的诸某的施工队。工地现场管理人员对违法分包的情况向罗某汇报过,罗某与诸某之前就认识,也知道诸某的施工队过去一直都是没有吊装资质,但是罗某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这一分包情况,也没有去审查诸某是否具有施工资质。后来诸某的施工队在进入工地开工几天后,由于违规操作,在架桥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两人死亡、二人重伤。
在这个案例中,罗某是否构成职权罪呢?要回答这些问题,首先必须明确职权罪的犯罪构成。
二、职权罪的犯罪构成
本罪主体是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级司法机关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本罪的客体是的正常活动。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职权的行为会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这种结果发生。客观方面表现为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职权罪主体的界定
职权罪的主体是工作人员,不同于贪污、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无疑要广于工作人员,它是指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从狭义上讲,工作人员是指在(包括各级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但是,刑法所称的工作人员并非狭义上的概念。全国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将三类新人员列入“工作人员”的范畴:在依照法律、法规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委托代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人员编制但在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有的学者对这一司释做出了,认为上述是对“工作人员”的扩大解释豍.其实,我们应该看到,本立释所要解决的不是这三类人的“血统”、“身份”问题,而是要解决当这些人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时,如何适法追究刑事责任问题豎.但是上述司释仍然比较模糊,对于到底如何界定其是否属于工作人员,理论界和实践中存在多种观点,比如“单位说”、“公务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