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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析内幕交易民事责任之归责原则_法律论文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3-10-18 09:06:46

      (三)信息传递说“信息传递”说基本理论观点是,即不管其信息来源如何,只要行为人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买卖并藉此牟利,就可以认定构成内幕交易。从上述原则可以看出,“信息传递说”所认定的内幕交易应具备四个要件:(1)行为人违反了信用义务;(2)行为人了内幕信息;(3)行为人的信息来源有可能法的;(4)行为人进行了证券买卖并藉此牟利。

      从理论上说,“信息传递”说实际上是由传统侵权行为举证责任理论向关系推定举证责任理论的转变,在立法、司法实践中较为方便操作,所以也得到了美国各级法院的普遍认可。

      三、我国理论界对归责原则的观点

      我国虽然明确了证券内幕交易制度,但受到长期以来“重刑轻民”的思想影响,中多局限于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对民事责任的乏善可陈。尽管在我国《证券法》第232条中了民事责任优先于其他责任的原则,但这种十分原则和抽象,对民事责任的基本处于缺位状态。由于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的追究对举证责任的要求较高,加上国家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和局限性,其产生的法律效果和威慑力十分有限。

      在我国界,至今对内幕交易的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没有形成较为权威的或者有创造性的学说和观点,主要还是沿袭了美国归责理论的思。例如有的学者提出:我国归责理论的建立应采取评细分解与综合归纳并举的思。根据这一见解,内幕交易的主体分为五种,即公司人员、公司外人员、受密者、窃密者和内幕信息者。各种不同的主体,其所适用的归责原理是不同的。实际上这就是上述美国理论学说综合版本。有的学者将内幕交易的归责理论归纳为五种,即占有说、信赖责任说、窃取说、信息传递说和临时内部人说。也就是一一列举了国外通行的几种学说,而未能进行合理的归纳总结。以上观点,都或多或少存在着美国归责理论的影子,没有太多的新意和可操作性。

      四、我国应采取“违反信用、损害公平”民事归责理论

      笔者认为,所谓归责理论,是指确定责任归属所必须依据的法律准则和法律原理。我国的归责理论应在美国的三大学说上加以改良吸纳,即以“信息传递说”为主体,融合“或公开说”以及“私取理论说”的优点,提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学说,而这一学说可暂定为“违反信用、损害公平”理论,该理论主要包括以下四个要点:(1)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所获取的信息是内幕信息;(2)取得这种信息的渠道有可能是的也有可能法的甚至是偶然的;(3)行为人自己或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了证券交易;(4)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牟取利润或规避损失。其法律原理是: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证券交易活动正是由法律所规制的民事行为,理应同样遵循上述原则。而内幕交易直接侵害的就是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且了证券市场公平、、公开的良好秩序,因此应定性为一种行为,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上述四个要点,就可定性为内幕交易。这一理论的优点在于把握住了内幕交易的核心要素,表述较为客观、翔实,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和法律实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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