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内幕交易民事责任是指内幕交易者就其内幕交易行为给第三方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文重点分析了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以及国内外的学术观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两种全新观点:一是创立了“违反信用、损害公平”理论。二是提出无原则与推定原则相结合的创新性归责原则。
论文关键词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归责原则
一、概述内幕交易民事责任是指内幕交易者就其内幕交易行为给第三方投资者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从性质上说,这种民事赔偿责任主要属于一种民事救济手段,旨在使人被的权益得到恢复。
总体来说,由于证券法大多将内幕交易行为定性为证券欺诈行为,而欺诈行为构成要件之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利用内幕交易行为会给同时相反交易的善意投资者造成损害,仍希望或这种结果发生。因此对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往往采纳归责原则,从而强调原告对内幕交易行为的举证责任,即要证明被告有利用内幕交易进行欺诈的,但从司法实践来看,效果往往不尽如人意,因此近年来都有了一些松动和改进。
二、国外对归责原则的观点
综观国外的学术观点,其中美国的归责原则学说最有代表性,并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学术研究产生了极其重要和深远的影响,现以美国为例,进行分析,其主要学说有:
(一)“或公开”说这一学说认为,当公司内幕人员得知尚未公开的重要信息时:一是可以将该信息对外公布,然后才可以进行相应的交易;二是可以不从事与之相关的交易行为即交易。当其放弃上述两种选择而从事与公司相关的证券交易行为时即构成内幕交易。该学说强调的是证券交易活动中的“信息之平等性”,亦即投资者的平等知情权。这一学说中在美国被司法界一直采用至上世纪80年代,且在美国理论界占有主导地位。但是这种学说局限性在于仅强调了公司内幕人员的责任,而对通过各种渠道获得内幕信息并进行交易的外部人员未能予以规制。因为,从上世纪80年代起,私取理论说应运而生。
(二)私取理论说这一学说认为,任何人以或正当手段所取得之重要且未公开的信息,应负有与内部人相同的义务,亦即必须公开此等被私取的信息,否则不应利用这一信息进行交易。如果进行了交易,则构成了“私取”行为,因此这种理论也有人称之为窃取理论或者私用内部信息理论。这一学说与或公开说相比,扩大了主体范围,即从内部人员向外部人员延伸。但局限性在于过于强调“私取”性质,却忽视了获得信息渠道的多样性,例如偶然获得信息的情形或者说自己并未进行内幕交易,而是将该内幕信息交由他人进行交易牟利的情形,因此在实践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和争议。在此情形下,出现了在当今美国理论界居于主导地位的信息传递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