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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论文试论驰名商标侵权的法律救济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3-10-16 08:50:53

      我国对假冒商标的刑事处罚始于1979年刑法,1997年修订的刑法了三种商标犯为,分别为“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该和商标法中需承担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相一致。最高处罚幅度也增加到7年有期徒刑,并且增加了单位犯罪,除了对单位可以处以罚金外,直接负责该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也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造成侵权者假冒驰名商标,也存在执法方面的原因。对商标侵权的执法不严使得制假售假者的险成本很低。许多被查获的制假售假案件已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但其中的大多数案件都是以罚代刑。一是行政执法部门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不愿将案件移交给门。二是说情等现象导致以罚代刑。这就造成对违法者的威慑不够,而且更加地制假售假。

      因此,我国应充分意识到假冒行为对国民经济的严重损害,从严执法,加大对驰名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对达到刑事犯罪标准的,给予刑事制裁,杜绝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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