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标准赔偿原则
所谓标准赔偿原则,是指由法律侵害商标权造成损害,应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标准。商标具有无形的特点,侵权容易但难取,人所受损失不好计算。确定侵权人的利润或被侵权人的损失,都必须依赖比较完善的原始会计凭证,被告如果是故意侵权,一般都会隐匿记帐凭证或干脆不记帐。为了体现“足以弥补损失”的补偿和制裁功能,必须找到一个赔偿数额的“度”,并给以法律的具体。商标法第56条:“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行政救济
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海关是我国两个主要的行政执法机关。
(一)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商标权的
我国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商标侵权一直有较强的打击力度。我国对商标实行卅法和行政并重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双轨制”,商标人既可以向工商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起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主动查处。商标法第53条:“对于认定构成侵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二)海关对商标权的
2000年7月8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国海关法》和1995年通过的《知识产权海关条例》是我国海关行使行商标权的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海关法》第44条:“海关依照法律、行规的,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知识产权海关条例》第2条:“本条例适用于与进出境货物有关并接受中华人民国法律、行规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专利权。”以下是我国对商标权的海关制度的几个特点:①商标人必须向海关总署进行海关备案。备案可以预先进行,也可以在申请时同时进行。②人在发现侵权货物进出口的具体线索时,应向进出口地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措施的申请。③海关可以采取主动措施。①人请求海关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交与进口货物到岸价格或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等值的金。⑤海关可以商标专用权的货物。⑥对于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一般不予追究;但超出自用的、合理的数量,依照《知识产仪海关条例》查处。
三、刑事救济
侵害商标权行为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主要是看侵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规模性地仿冒驰名商标的行为不仅危害商标人的私权,还了商业社会的信用原则,严重投资,危害国家利益,应该给予刑事处罚我国商标法第59条:“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商标法可以构成犯罪的商标权的行为主要有三种,即在同一种商品上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伪造、擅自制造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故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