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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论文试论驰名商标侵权的法律救济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3-10-16 08:50:53

      论文摘要:驰名商标在当今社会上扮演着重要角色。驰名商标的利益,成为商业社会健康发展的要求。完善驰名商标的法律,也有利于中国推进对外经济交往与合作,进一步扩大中国招商引资的规模。本文拟对驰名商标侵权的民事、行政、刑事救济制度进行深入分析,深化理解,期望可以明晰并丰富中国驰名商标法律的理论。

      论文关键词:驰名商标;民事救济;行政救济;刑事救济

      关于驰名商标的定义,立法的并不一致。我国1996年8月14日由国家工商局制定的《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所熟知的注册商标。2001年l0月,我国公布的商标法,明确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这是中国首次给予驰名商标国家法律层次的。针对目前中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对驰名商标侵权的救济分为民事、行政和刑事救济,三种救济方式构成对驰名商标的立体。鉴于商标权的私权性质,其中最为常见的是民事救济。行政救济固然效率比较高,但执法成本也高。刑事救济对侵权人无疑具有较大的威慑力,但由于商标所有人在刑事诉讼中得不到赔偿,一般更愿意选事程序解决纠纷。

      一、民事救济

      (一)令

      令,主要是指法院在判决前为了事态的扩大、发生不可的损失或防止有关灭失而临时采取的行动,包括、封存、冻结等措施。商标法第57条:“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将会使其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以在起诉前向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第58条:“为侵权行为,在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申请保全。”

      事实上,民事诉讼法也为驰名商标人采用令的方式自己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最高在对民法通则及民事诉讼法进行司释时,明确:“在诉讼中遇有需要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的情况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先行做出裁定”。

      (二)损害赔偿

      驰名商标侵权损害赔偿以全部赔偿原则为指导原则,以标准赔偿原则为补充:

      1、全部赔偿原则

      全部赔偿原则,是指驰名商标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加害人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害的财产损失范围为标准,承担全部责任。

      对损害赔偿的性质历来有补偿主义与惩罚主义不同观点之争。笔者支持补偿主义的观点。首先,知识产权的程度,不但涉及盗版者,更涉及全社会的利益。在知识产权与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的发展和社会发展需要之间,立法上应当考虑到平衡。其次,损害赔偿的功能主“填平损失”,如果过分强调其惩罚功能,就了作为民事赔偿责任的基本属性。再次,惩罚行为往往是行政或国家的职能和,如果在民事诉讼中,将惩罚职能所得的利益归之于某一企业或个人也是不适当的。被侵权人因诉讼获得不当得利,也违反法律公平、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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