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的单方面解除权被《劳动合同法》严格,只有在极为特殊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在实践中用人单位需要有足够的证明确实存在着的解除事由,否则将很可能存在着侵权风险。《劳动合同法》第39条用人单位在六种情况下可以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以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这些情况是: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工作要求的;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造成恶劣影响的;劳动者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并且对本职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或者在经过用人单位的提醒之后仍然拒不改正的;因劳动者的造成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分析可知,以上六种情况中除了第一款存在客观因素外劳动者均存在着严重的,法律对行为是进行消极评价的,因此在这些特定的情况下《劳动合同法》赋予了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一旦行使解除权便可以立即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用人单位所遭受损害的一种补偿,如果劳动者确实因自己的不当行为给用人单位带来了巨大的损害,那么用人单位在享有劳动合同解除权的同时也享有要求劳动者进行损害赔偿的。
4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权的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权的严格不但从正面对适用解除权进行明确,而且从了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若干情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劳动者因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而或者部分劳动能力或者在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产期、孕期、哺乳期;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并且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在以上这些情况下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了劳动能力,处于更加不利的弱势地位,因此法律通过特别来用人单位解除权的行使来加强对劳动者的法律,这一符合《劳动合同法》全面劳动者权益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