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劳动合同的解除关系着双方当事人的重大利益,当然也最容易引起法律纠纷,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涉及到很多法律问题,如何更好地注意和解决这些问题应当引起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高度关注。
论文关键词:劳动合同;解除权;法律问题
1 解除劳动合同的基本概述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有双方协议解除、劳动者单方面解除、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等。由于《劳动合同法》的定位是作为弱势一方的劳动者的权益,因此立法者赋予了劳动者很大的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而对用人单位的单方面解除权进行严格,不论从劳动合同的建立、劳动合同的解除还是劳动合同解除去的经济补偿以及损害赔偿等等,都无一例外地体现了这一立法。对于双方当事人协议解除合同相对比较简单,只要双方在不违律法规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的前提下自愿达成一见,那么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不会进行过多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不会引起法律纠纷。而对于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言,因为劳动合同的双方之间存在着利益上的冲突,所以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往往会发生很多法律纠纷,这也是利害关系人所应该重视的地方。
2 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从充分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出发,赋予了劳动者很大的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存在太多的。《劳动合同法》第37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只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条的适用前提是用人单位不存在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况,在这个大前提下劳动者如果有意离开本工作单位,那么只需要完成相应的通知义务便可以达到目的。本条的劳动者的通知义务是为了给用人单位提供足够的时间去应对因职位空缺所带来的不便,使用人单位将劳动者辞职所造成的损害降低最低。
在用人单位存在的情况下劳动者同样有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8条了六种情况下的劳动者享有的解除权,它们分别是: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或者劳动条件;用人单位没有及时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所制定的工作规章违反法律法规,损害了劳动者得权益;因用人单位的使得劳动合同无效的;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以、、非法强制以等手段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冒险作业等危害劳动者人身安全等情况的,劳动者有权不事先通知用人单位而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以及时自己的权益。本条法律与第37条相比更加具体,以列举的方式了用人单位存在的若干情形,在特定的情况下法律直接赋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的解除权属于形成权,该的行使只要以通知的方式到达对方当事人即具有法律效力,而不以用人单位的同意为生效要件。在用人单位存在的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之后还有去追究用人单位的侵权法律责任,并要求用人单位进行相应的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