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在对嫌疑人、被告人执行居住时,应当监督执行机关对被居住人进行身体体检,并记录在案。以防将来的刑事诉讼过程中不必要的的辩解。
2.履行职责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第37条1款:“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机关、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适事强制措施工作的监督,对于超期、超期办案、不依法执行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督促机关、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依法执行”。第37条2款“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反刑事诉讼法和本,玩忽职守、职权、徇私舞弊,导致超期、超期限办案或者实施其他违法习惯为的,应当依照有关追究其法律责任。”侦监部门应当贯彻上述司释的,用好纠正违法等法律文书,对违反办案的人员移送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3.做好必要性审查指定居所居住的立法意图在于减少、,是作为减少的替代措施。应次,应当做好对指定居住决定的监督,做好必要性审查,尤其是对因无固定住所的监督。要严格按照《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第98条1款“固定住所,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住处,指定的居所,是指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为犯罪嫌疑人指定的生活居所”的范围,对决定环节不符合“无固定住所”的指定居住的情况予以,并报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后向机关发出撤销指定居住的决定。并就该情况予以通报,杜绝类似的情况再次发生,切实保障嫌疑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