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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析居住的法律监督法律论文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3-10-05 11:05:33

      论文摘要在新刑诉法即将生效之际,检察机关如何监督、怎样监督的问题显得格外迫切。本文从这一角度出发,提出了检察机关如何开展居住法律监督的若干设想。

      论文关键词强制措施 居住 法律监督

      在最新通过的刑诉法修改中,对强制措施变动最大的莫过于居住的适用及确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新刑诉法第73条1款:“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第73条4款:“人民检察院对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实施监督。”上述2款法条是人民检察院对居住的决定和执行实施了法律监督的明确法律依据。然而在当下在明确的法律依据之外并没有与之相对应的法律、司释。

      一、以确保、全面监督为出发点

      (一)做到充分的保障新刑诉法的居住程序赋予了被居住人充分的诉讼,以保障被居住人的权益不受损害:

      一是法律援助权。在居住中,嫌疑人、被告人有获律援助的,可以聘请律师或者其他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代理和,居住超过期限的,其代理人可以要求有关机关解除取保候审和居住措施;且不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代理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除外。

      二是程序救济权。居住程序不仅赋予当事人充分的程序参与权,也应当赋予其程序救济权。这二者都是检察机关在实施法律监督时应当予以保障的。如果被居住人及其代理人、近亲属认为居住决定不当,可以要求复议或者向检察机关提出。另外,如果被害人及其待人、近亲属认为决定不当的,也有权提出复议或者。

      三是及时解除居住权。如果被居住人已经恢复正常或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在实际意义上已经失去了居住的必要性,就应当对其接触居住的强制措施,使其恢复,回归社会。应次,应当赋予被居住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居住的。

      (二)做好完善的法律监督新刑诉法人民检察院对居住的决定和执行实施法律监督。这是人民检察院加强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如何做好法律监督,做到全面而不留死角?那就不仅要对机关的居住是否合、对法院决定居住是否恰当进行监督,还要对居住决定、执行的整个过程进行监督。

      二、如何做到全面监督

      (一)居住与的区别居住是一种非性的强制措施,指的是、检察院、机关指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居所,并对其行为作出约束、加以的一种措施。而根据新刑诉法,指定居所居住是针对涉嫌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和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由批准权的法院、检察院或者机关批准在除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外执行居住的措施,属于居住的特殊形势。从法律的中可以看出居住与的不同之处,指的是将刑拘或者的犯罪嫌疑人送专门机构(所)监管的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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